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点
(2020-04-23 17:56:32)近年来,广东省云安区联社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办了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等信贷新品种,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但从近两年开展的审计及检查来看,部分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为加强机械设备抵押贷款风险防控,结合机械设备固有特性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点作一归纳,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主要风险
(一)变现能力问题
由于自然磨损和科技进步等多种原因,机器设备价值贬值较快,加上机器设备专用性较强,处置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处置难度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如××机电有限公司十台进口机械设备购置价129万美元,处置时变现价值仅254万人民币。
(二)权属认定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23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买卖。
1、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间,虽然承租人占有机械设备但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将设备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如××石材有限公司抵押给XX联社的机械设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的占有使用权,但实际权属人为出租人,导致XX联社在行使抵押权时与出租人发生诉讼纠纷,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2、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如××纺织有限公司拟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价款支付完毕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故虽然该公司已经占有并使用该批机械设备,但在设备价款全部付清之前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将设备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如前所述,即使抵押人能提供购置发票(进口设备的形式发票的作用等同于我国贸易中的一般合同,不作权属证明)、占有并使用拟抵押机械设备,也未能证明其对该设备享有所有权。贷款社接受该设备抵押,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一定当然享有抵押权。
(三)重复抵押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动产抵押无需转移财产的占有。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只需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无需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由此可见,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对《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载权属人的真实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办妥抵押登记后,动产权属证明中并无已抵押的相关记载,且不转移占有,第三人难以知晓。实际操作中,部分经办客户经理向登记机关(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无详细记载抵押设备名称、状况、所有权归属,只是载明详见评估报告,抵押设备的明细情况登记机关既无记载,也无从查明。因此,登记机关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登记的情况,此时,登记在后的债权人的抵押权无法保障。实践中已经出现因重复抵押原因,债权人与登记部门发生纠纷的情形。
(四)价值认定问题
目前,对拟抵押机械设备的价值认定一般以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准,经办客户经理并无结合其购入价、使用年限、成新率等因素作出自主判断,过于信赖评估报告的评定结果,出现评估价值比购置价高的问题。如××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原购置价为7360887元,评估公司采用重置成本法并结合成新率的方式,核定评估价值为7482986元,较购置价高122099元,评估价值不公允。
(五)监管难度大
由于机械设备在抵押期间并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前,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擅自处分抵押设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陶瓷有限公司在未经贷款社同意的情况下将设备出租给另一家陶瓷公司,并在出租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权对设备进行改造、更新,且无需征得出租人同意。
二、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机械设备抵押贷款存在上述风险点和问题,各机构在开展机械设备抵押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建议做好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核实拟抵押机械设备的权属人。各机构在开展机械设备抵押贷款时,落实专人现场查看,收集购置合同认真审核买受人、合同金额、购置设备清单、价款支付方式、所有权转移等合同条款,并与相应发票相核对,确保权属清晰,防范法律风险。
(二)合理确定抵押率。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年折旧率为9%。各机构在开展机械设备抵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购入价格、使用年限、成新率、评估净值以及评估单位的资质与信誉、评估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价值(抵押价值不应高于购入价),并结合变现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三)查明抵押人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防止重复抵押。各机构在接受设备抵押时,核实抵押人自身融资担保及对外担保明细,若担保物包含机械设备,则须要求其提供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核查拟抵押机械设备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防范风险。
(四)加强抵押机械设备的动态管理。定期现场查看抵押机械设备的放置场所、使用损耗、维修保养等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抵押机械设备进行定期重估,以保证其市值在任一时点能覆盖债权金额。若发现抵押机械设备贬损、被变卖等情况导致不能覆盖债权金额时,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金额、追加担保等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五)规范抵押登记行为。办理机械设备抵押登记时,须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详细记载机械设备名称、设备编码、相应购置发票号码、所有权归属等情况,确保其明确可辨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联社李沛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