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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窗口期”的规定

(2019-03-12 16:12:38)

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一定的限制。其中规定在“窗口期”禁止交易。

【基本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窗口期”是指: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窗口期进行股票买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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