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实务操作
(2018-05-17 16:41:37) 【内容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2010年以来,证监会在审核IPO时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求更为严格,“整体上市”与“主营业务突出”相比,更强调前者。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例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须纳入上市主体,不允许放在实际控制人名下,不得通过关联方许可的方式获得。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的权属须归在发行人名下。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与独立性密切联系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方面,证监会的审查力度一直在加大,律师需重点核查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价格的公允性。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方面,要求律师应当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的交易情况,是否公允;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认为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根据证监会的上述要求,本文针对律师IPO实务操作中,对拟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非关联化改造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二、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形式和种类
综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列举,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所选案例均为今年上半年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于所列举的关联交易,证监会有特别要求的,笔者在第三部分“非关联化实务操作”中有进一步说明):
(一)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销售智能卡系统软件和卡片,本次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区的客户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为能及时兑现支票收取货款,故通过上海九普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兑现。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上海九普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年以后不再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案例】捷顺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员工共同投资
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100%股份。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案例】星星科技关联方借款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为购买星星电子产业基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支付上述土地、房产转让款预付款4,000万元。在支付了购买厂房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的款项后,2010年4月发行人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计算,如提前或延期还款,依据月利率按实际借款日数计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两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万元。
(六)担保
【案例】常山药业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2010年9月20日,高树华与孙云霞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定县支行签订编号为D20101301230010009《自然人权利质押合同》和D20101301230010010《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13010800-2010年(正)字0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上述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之中。
2009年12月23日,高树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签订编号为SJ207(高保)1090469-02《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500万元,被保证主债权期间为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2日,保证期间为一年。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中,为公司与该行分别于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11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SJ2071011090469和SJ2071011100292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均为1,500万元,期限为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2日和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6月11日。本公司已于2010年11月偿还SJ2071011090469《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2009年8月28日,高树华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定县支行签订编号为D20091301230010009《保证合同》,并以10万元个人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签订编号为D20091301230010008《权利质押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13010800-2009年(正)第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
本公司已按期归还了上述银行贷款,高树华对公司的上述担保已解除。
2008年12月25日,高树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签订编号为SJ2071011080431-02《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被保证主债权期间为2008年12月24日至2009年12月23日。该笔担保为公司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SJ2071011080431《借款合同》和编号为SJ2071011080433《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24日和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28日。
本公司已按期归还了上述银行贷款,高树华对公司的上述担保已解除。
2008年7月30日,高树华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定县支行签订编号为D20081301230010011《保证合同》,并以10万元个人定期存单提供质押,签订编号为D20081301230010013《动产质押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20081301230010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8年7月30日至2009年7月27日。
本公司已按期归还了上述银行贷款,高树华对公司的上述担保已解除。
(七)租赁
【案例】巨龙管业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及办公用房
本公司与巨龙钢化玻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6月26日、2008年2月28日、2009年5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分别将建筑面积为2,020平方米、2,401平方米、1,927平方米、2,06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巨龙钢化玻璃作为生产及办公用房,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11.5248万元、11.562万元、12.38万元,租赁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止。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所处混凝土输水管道行业的特点,为应对订单式生产的需要,规划建设的产品堆场较多。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将该部分未用的堆场出租以获取收益。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案例】卫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
本公司对部分系统模块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主要是一些外延功能模块提升或非核心部件的升级等,报告期主要委托上海兰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上述委托方均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公司与上述机构进行的各种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上述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和研发体系,公司与上述机构在业务和技术、财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完全独立。
(九)许可协议
【案例】星星科技商号使用许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星星集团所拥有的“星星”商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情形。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2010年8月1日,星星有限与星星集团签订了《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书》。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律师对发行人无偿使用“星星”商号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付费使用该商号的风险、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该商号予以核查和说明。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星星”知名商号及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权无偿使用“星星”商号,在星星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对其“星星”知名商号进行延续、对“星星”商标进行续展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长期无偿使用“星星”商号,且不存在付费使用的风险。(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星星”商号,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星星”商标。
【案例】仟源制药专利实施许可
2009年12月18日,公司与威奇达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威奇达将其所属的美洛西林钠溶媒结晶工艺专利(专利号为200510086259.3)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使用许可授予公司,公司可使用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进行制剂生产和销售;本许可为无偿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0年,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2010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十)债务结算
【案例】中京电子代收货款
2008—2009年,为利用香港发达的外资银行资源,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客户货款催收等手续,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由香港中扬代收后再转回本公司,在代收货款再转回本公司过程中,香港中扬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已全部转回。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8年9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京香港,代替香港中扬行使上述货款代收转回功能。截至2009年9月,中京香港完全承接本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代收转回功能,彻底解决了上述关联交易。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案例】大连电瓷
2010年、2009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自然人关联方即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486.63万元、461.75万元、254.62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转载]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实务操作
三、非关联化实务操作
(一)关联企业
1.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案例】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1)盛健投资的转让
2005年度,唐健、刘翠英(实际控制人)二人投资设立了盛健投资,拟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与捷顺科技主业不相关的业务。盛健投资成立后,曾向贵州深黔进行股权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并购买了富国工业区第2栋等部分房产并租赁给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由于投资后的贵州深黔经营业绩不佳,2007年8月,盛健投资将持有的贵州深黔股权进行了转让。
(2)贵州深黔股权的受让及转让
2006年6月15日和2006年7月1日盛健投资分别受让了深圳市山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晏陆荣所持有的贵州深黔37.84%和18%的股权,分别支付股权对价189.2万元和90万元。由于贵州深黔经营的产业需持续投资的金额较大、且预计经营效益见效慢(股权持有期间该公司无营业收入),因此,盛健投资于2007年8月1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将所持有的贵州深黔55.84%的股权予以转让。2007年8月17日,盛健投资与自然人乔惠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时贵州深黔的实际经营情况,双方协商以85.82万元的价格将盛健投资所持有的贵州深黔55.8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乔惠民(独立第三方)。2007年8月27日盛健投资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案例】光线传媒剥离给关联方
光线影业主要从事国产影片的制作和发行;明星报刊主要从事销售期刊、报纸;梦飞行主要从事各类移动网增值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将上述子公司剥离出上市主体,转让给其控股的光线控股。在转让过程中为确保上市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此按照该类公司净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确保了上市主体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光线影业股权受让和转让情况
2007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传媒之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及其兄弟王洪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股东会审议通过,传媒之光分别以19万元、1万元的价格受让王长田、王洪田分别持有的光线影业19%、1%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之后,本公司及子公司传媒之光分别持有光线影业80%和20%的股权。该次股权的作价依据系原出资金额。
2009年3月,本公司及子公司传媒之光与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各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及传媒之光分别将持有光线影业80%和20%的股权及附属于该股权的其他一切权益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光线控股。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持有光线影业股权,控股股东光线控股拥有光线影业100%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作价主要依据光线影业2009年1月经审计的净资产150万元。
明星报刊股权受让和转让情况
2007年4月,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及其兄弟王洪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属子公司传媒之光分别以38万元、2万元的价格取得王长田、王洪田所持有的明星报刊19%、1%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传媒之光和上海光线电视分别持有明星报刊20%和80%股权,本公司间接持有明星报刊100%股权。该次股权的作价依据系原出资金额。
200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传媒之光、上海光线电视与控股股东光线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各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分别持有的明星报刊80%和20%的股权及附属于该股权的其他一切权益以共计2元的价格转让给光线控股。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明星报刊股权。该次股权的作价主要以明星报刊2008年经审计账面净资产-809.37万元为基础协商作价。
梦飞行股权受让和转让情况
200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光线电视、光线易视与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光线电视和光线易视分别将其持有梦飞行60%和40%的股权及附属于该股权的其他一切权益依据2008年梦飞行经审计净资产以756.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光线控股,本次股权转让后,光线控股拥有梦飞行100%的股权。
2.转让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2008年1月8日,公司受让吕仁高先生(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2009年4月将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转让给金惠明(独立第三方)先生,本公司不再持有红旗巨龙建材股权,红旗巨龙建材自2009年4月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3.并购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张家港爱康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商贸和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2008年8月12日合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爱康商贸出资400.00万元,占80.00%的股权;邹承慧出资100.00万元,占20.00%的股权,主要向客户提供非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太阳能配件的销售业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2月,爱康商贸和邹承慧决定将所持有的张家港爱康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2009年2月10日,爱康商贸、邹承慧分别与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邹承慧、爱康商贸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向本公司出让张家港爱康股权。同日,张家港爱康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股东各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成为张家港爱康唯一股东。
4.合并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2007年10月3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百润福德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百润福德,换股比例为1:1,即百润福德原股东以其持有的百润福德1,000万元出资额换取有限公司新增的1,000万元出资额。合并后有限公司存续,百润福德依法予以注销,合并日为2008年3月31日。百润福德原名上海麦克斯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主要生产乳化香精及其他香精,注册资本1,000万元。吸收合并时百润福德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前,有限公司与百润福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且两者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也相近。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百润福德。
由于本次合并前,百润福德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有限公司基本相同,本次合并扩大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合并前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管理层亦未发生变化。
5.清算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该等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应重点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1)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注销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友顺(实际控制人)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为:废旧塑料加工、回收、利用、销售,塑料原料、塑料辅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货运代理、仓储理货。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是因星星集团前期对该项目考察不足,项目筹备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一直未开展主营业务。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星星再生资源,并由陈华明、张友顺、孙敏、沈蕾莹组成清算组,其中陈华明为组长,对星星再生资源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2010年3月2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0年11月8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资源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同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再生资源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根据该清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10】54436号),核准星星再生资源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经该局核准注销登记。
(2)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注销
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星星置业(关联企业)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于2010年1月21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为:电声喇叭、家用智能控制器、教学教具、学具、电子产品制造、研发、批发、零售、维修,集成电路软件设计。
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是公司经营业绩较差,未来几年不存在转好迹象。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并由叶仙玉、孙敏、於云珍组成清算组,其中叶仙玉为组长,对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2009年11月1日,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09年12月25日,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结果报告》;同日,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电控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结果报告》并同意根据该清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2009年12月22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09】143588号),核准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月26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经该局核准注销。
(二)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例如,《2011年保代培训第一期》就指出“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即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1.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2.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如将其纳入体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货期和产品质量。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3.今年第一期《保代培训》要求,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身份不合规的投资人应当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
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其100%股份。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4.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招商银行台州分行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手机玻璃视窗防护屏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对资金拆借的规范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星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1.分解交易
为了规避关联交易及披露,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笔者未找到相关案例,原因可能是这种非关联化行为并不会在公开文件中进行披露。在实践中,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所以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
2.隐匿关联关系
在关联方的认定上目前我国只在纵向上认定控制、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横向上只认定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为关联方,没有涵盖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但在很多情况下,上述各方也存在共同利益。如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案例】科达股份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
2010年5月19日,上市公司科达股份接到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山东证监局要求,公司拟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规范运作辅导。导致科达股份被立案调查的首要原因就是母公司违法占用资金。科达股份公告显示,公司通过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与母公司科达集团进行大额资金往来,造成母公司实质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科达集团占用母公司资金的手段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2008年报为例,公司“其它应收款”第四季度暴增,从第四季末的0.67亿元增加到年末的4.05亿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应收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46亿,性质为往来款。为掩饰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在2008年年中,“现金流量表中项目列示的金额,将不同客户的发生额予以抵减以净额列示。”
3.解除关联方关系
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笔者在寻找相关案例的过程中只找到天津磁卡通过与天津环球高新的关联交易制造业绩的案例。由于间隔时间过长,所以不再详述,仅将其操作方式记录在此以供参考:天津磁卡原持有天津环球高新90%的股权,经两次转股之后,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天津环球高新股权。但是2001年双方的关联交易却占天津磁卡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
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案例】翰宇药业(2011年3月28日网上发行)
曾氏三兄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翰宇药业设立之初,仅拥有相关药品生产批号,而研发中心、生产厂房、设备等核心资产都在其母公司翰宇生物。翰宇生物为翰宇药业承担研发费用,并将其资产租赁给公司免费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关联方对公司进行了利益输送。
为避免技术和资产不独立,公司对翰宇生物的相关研发和生产资产进行收购,人员进行整合,核心研发团队和管理人员进入公司。2007年公司主要员工为生产人员,总裁袁建成等技术人员在母公司领薪,员工平均年薪为7.8万元,2008年大量公司高管、技术人员进入后,员工平均年薪却下降至5.1万元,2009年也只上升至6.6万元。高薪酬人员进入后,平均工资不升反降,让人不得不怀疑关联方涉嫌以通过承担员工薪酬的方式,再次向公司输送利益。
(二)关于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
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五、小结
在笔者收集和阅读相关评论文章及上市案例的过程中,看到有作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定性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定性是欠妥的。该行为本身是为了减少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其目的是积极的,只是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存在表面上非关联化实际上仍然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甚至借由非关联化操作埋藏利益输送管道的行为。作为律师,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不仅应当通过学习案例,熟悉曾经出现过的各种违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行为及其操作,用以比对核查目标企业的相关行为;另一方面,更应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迅速的反应力,在遇到企业一些可疑的利益安排时,能够捕捉到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并作出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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