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后锁定12个月的相关规定及案例 --《上市公司
(2018-02-10 0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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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后锁定12个月的相关规定及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中所述的“持有”到底指的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从《证券法》到《监管问答》,谁都不肯明说,葫芦里到底想卖什么药啊。不过看过神开股份(002278)的案例,心中基本就有数了。如果控制权变更后12个月限售期内真的放开间接转让这条口子的话,那么第74条就基本没有约束力了,只能任由买壳卖壳发生了,所以监管部门一定要限制住。这只是实务层面的理解,如果从海内外证券法皆崇尚的“信息披露原则”角度来讨论的话,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使在限售期内做出了间接转让之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就应当是合法合规的,不过在当下从严监管的形势之下,还是乖乖的做人吧,千万别做资本大鹅。
法律规定如下:
《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上市部函[2009]171号)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09.18
二十、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神开股份案例:
一、神开股份因在限售期内间接转让而受到证监局处罚
2015年9月18日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7月28日
回答:《锦天城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快鹿集团作为业祥投资的原控股股东,亦应遵循有关对收购人所待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而其在业祥投资完成对神开股份收购后的12个月内转让业祥投资100%股权,将间接导致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当然,本所律师也注意到,根据神开股份提供的有关说明,君隆资产收购快鹿集团所待业祥投资100%股权是在快鹿集团发生挤兑事件,包括其名下股权投资在内的相关资产可能陷入纠纷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的,其收购行为促进了神开股份的稳定发展,保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7年1月10日 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公司作为神开股份收购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