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 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
(2016-08-19 09:17:27)银监合(2014)11号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合作深化,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以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流动性管理和经营收益水平。但是,部分机构存在相关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规避监管等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三、着力防范风险,确保审慎投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的非标资产要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要加强信息披露,在产品审批前报告董事会,在销售前对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与说明,在合同中全面列示产品各项要素与风险信息,充分做到“卖者尽责”。
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在严格投资风险审查与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投资基础资产标的性质及监管要求,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及非标资产投资,严格期限错配管理与集中度控制,优化投资结构,加强风险监测,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四、严控资金投向,防止监管套利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
禁止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
五、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银监局要强化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和流程,规范业务运作模式。根据本地实际,可实行更严格监管措施,开展一笔、报告一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对于目前未达标机构,各银监局要督促其尽快达标,必要时可对其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未达标机构在整改期内仍新增投资的,要釆取暂停市场准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审慎性监管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对于违规业务,要查实一笔、处罚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