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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性规定

(2016-06-01 16:18:32)

一、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性规定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建议

备注

1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

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

1.         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         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

3.         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

4.         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5.         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

6.         购回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与约定购回式交易。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客户购回交易时,若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需提交报告并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


3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报告及禁止买卖等相关义务。


4

持股5%以上的股东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客户初始交易时,若导致持股低于总股本的5%,应公告。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5

持股5%以上的限售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客户初始交易时,若股票交易数量超过总股本的1%,应公告。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6

持股20%以上的股东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7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购回交易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

客户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8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增持过程中,大股东应在首次增持、继续增持、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时、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有关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客户购回交易时,需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客户按相关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9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10日起算);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10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增持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购回交易。

1、如遇到上述时间窗口,客户需提前或延期购回。

2、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值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减持、增持超过2%或超过计划增持限额(股数或金额)等违规行为。

10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券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购回交易时,相关股东需向证券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11

持股3 0%以上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对于30%以上的股东,只接受2%以下的股份,客户只需公告,无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对于50%以上的股东,则可接受4%以下的股份。









12

控股股东所持的解除限售存量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此条款规定相关股东在特殊的时间窗口不得出售股份,则将影响客户的初始交易。

客户进行初始交易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









 

注:约定购回式交易中初始交易为股份出售,购回交易为股份买入;约定购回式交易和其他方式导致的股份变动应合并计算,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时要对约定购回涉及的股份及购回安排作出专门的说明。

 
二、董监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性规定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出处

问题

解决方案

13

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交易议价时,需事先计算好可交易的股票数量,且客户剩余股票的出售需遵守上述规定。

14

上市公司董监高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

若客户发生必须提前购回情形时(如低于130%、标的证券异常、客户异常等,券商要求其提前购回),则面临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

1.         初始购回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         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的,不允许提前购回;

3.         在交易到期前六个月之内不得使用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充交易

4.         必须提前购回时,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则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

5.         初始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买入证券(初始交易前核查交易情况),购回交易前后6个月不能卖出证券。

15

上市公司董监高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交易。

16

上市公司董监高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申报并披露。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

第一,交易议价时,需回避上述时间窗口,客户不得进行初始或购回交易。如购回交易恰好发生在上述时间窗口时,需提前或延期购回。

第二,发生客户触线或其它必须提前购回的情况,且购回日期恰值上述时间窗口内时,券商对其强制平仓。

第三,客户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适用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适用情况:证券公司自营资金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行为规范:1、客户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累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 证券公司自营已持有该证券的股份比例;

2、客户一次性用于约定购回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 客户此前最后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后已卖出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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