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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层以上管理者,禁非国企兼职

(2016-05-11 16:11:03)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强调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以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意见》规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据了解,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在调查中,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对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投资、持股企业的关系,《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指出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国企兼职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的方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强调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意见》明确企业应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为了重点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意见》

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职工入股资金来源作出了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国资委出台相关规定有利于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职工持股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同时对职工入股资金来源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限一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辞职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专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规范职工持股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意见》的相关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有哪些?

答:国资委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如集团公司职工能否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职工在持股、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发展。

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因此,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制订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十分必要。

问:在今后实施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如何看待职工入股?

答: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意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问:《意见》为什么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答: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作出上述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问: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见》采取的措施重点是不是为了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

答:是的。《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同时,也可与《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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