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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合伙制而非公司制?

(2016-05-10 16:37:46)
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

首先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卖儿卖女也要还上企业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把本钱赔完就再不还债了。
同样出资60万,欠债1000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偿还1000万,公司的股东只需要偿还60万。上述原因促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对待企业的问题上上更加谨慎。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强力机构必须要加以强有力的控制,对它的权力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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