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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的几个特点

(2017-06-25 2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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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蓝田四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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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众人推选领导人,“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
3.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
4.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用记录在案督促众人,用开除惩罚不可救药的;
5.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乡约内容丰富四大项:1.德业相劝;2.过失相规;3.礼俗相交;4.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的项目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约中人据事情缓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约,给予救助。
救助的具体办法如下:
1.若有水火之灾,“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
2.若有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
3.若有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4.若有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
5.若有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期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期罔,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
6.若有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7.若有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范围不限于同约,“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吕氏乡约由蓝田波及关中,张载称“秦俗之化,和叔有力”。但北宋很快就被被金灭亡了。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成为教材,再度使吕氏乡约名声鹊起。到了明嘉靖年间(1518年),王阳明在江西推广《南赣乡约》,影响甚广。

明代冯从吾赞扬说:自从《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以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民国时期蓝田牛兆濂在四吕故地讲学八年,选《吕氏乡约》为教材;梁漱溟在山东推广“乡村教育”,也深受吕氏乡约影响。

吕氏家族墓地现位于陕西省蓝田县三里镇乡五里头村,原有吕氏四兄弟及吕通等人墓冢15座,现封土俱夷为平地,地上已无任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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