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4-20 21:37:39)
标签:
教育 |
分类: 教学记事 |
筑教发〔2013〕10 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组织部、教育局、市属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筑党发〔2010〕17号)、《贵阳市2011—202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筑党发〔2013〕23号)和《贵阳市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筑委厅字〔2013〕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
主题词:印发 教育 人才 培养
贵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遴选对象
第四条
第五条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具有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思想先进,能够对所任教学科的教学、科研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在青年教师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上下功夫,有处理教育教学中疑难问题的能力,教育教学成绩优异。在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等教育教学评比活动中获奖。
3、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强,在新课程改革中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课程改革中的问题,主持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承担学科教改实验任务取得一定成效,获市级以上表彰。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考虑:
(1)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的指导性;或独立出版水平较高的学术专著;或参与专著或教材编写。
(2)具有国家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取得副高级(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重要教学研究课题;
(4)被纳入国家、省、市教育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5)个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科技、创新、人才类表彰奖励。
5、对创新能力强、团结协作好、教学业绩突出、社会公认且有较大培养潜力的创新型青年教师,可不受资历资质限制,破格参加遴选。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第九条
1、推荐申报。申请者须按当年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聘用证、近5年获得批准立项开展的教育科研项目文件和发表文章、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所在学校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教育局。
2、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对申报人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后,交由专家组评审。
3、专家评审。市教育局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由非贵阳市属专家组成)进行审核、论证和评定,专家组择优遴选后,将签署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教育局。
4、会议审议。市教育局党委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含项目资助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培养对象。
5、公示。拟培养对象通过媒体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6、确定人选。公示后确定的入选对象与市教育局签订合同,纳入“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第四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