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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刊载于2009年2月信息价)

(2011-12-06 22:30:16)
标签:

杂谈

分类: A合肥-文件解释

定额解释(刊载于2009年2月信息价)

定额解释(刊载于2009年2月信息价)

 

一、2004年补充定额:

12-B1 砖砌圆形检查井,Ø700mm,深1m;每增减10cm,综合价格:47.75元/座;(三县综合价格:46.87元/座)

12-B2 砖砌圆形检查井,Ø1000mm(盖板式),深3.5m;每增减10cm,综合价格:56.87元/座;(三县综合价格:54.99元/座)

12-B3 砖砌圆形检查井,Ø1250mm(盖板式),深3.6m;每增减10cm,综合价格:71.09元/座;(三县综合价格:68.76元/座)

12-B4 砖砌圆形检查井,Ø1500mm(盖板式),深3.8m;每增减10cm,综合价格:92.66元/座;(三县综合价格:88.67元/座)

二、外墙面保温材料用水泥砂浆粉刷门窗套的,水泥砂浆粉刷门窗套可以套用相应零星粉刷子目;

三、天棚设计砂浆粉刷的,实际施工中因规范要求取消并改批腻子的,应扣除原粉刷造价,每平方米另增6元:模板损耗和天棚面修整费用;

四、基础混凝土垫层,无论设计厚度多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支模板的,均不能套用基础子目;

五、室内地坪设计不是该工程最终做法需进行二次装饰的,均不可套用面层子目,设计要求拉毛的,每平方米人工费增加1.5元;

六、根据我市建筑涂料施工情况,原2000年综合价目表“03-B1”白水泥满批腻子二遍子目不再使用,发生上述工程项目的均执行04年补充定额相应子目;

七、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计算钢筋量时,应区别现浇构件、预制构件和钢种及规格,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非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中预埋铁件、预埋螺栓、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预制柱上的钢牛腿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t”计算;

非预应力钢筋施工损耗(1.5%),铁件施工损耗(1.0%),非预应力钢筋搭接所耗用的电焊条,绑扎用的铁丝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计;设计图纸注明的非预应力钢筋接头长度按图示尺寸计算钢筋用量,图纸未注明的非预应力钢筋长度应按规范规定计算钢筋用量。非预应力钢筋自然接头亦应按规范或规定的搭接长度计入钢筋用量中。设计已规定非预应力钢筋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自然接头按单根非预应力钢筋连接长度每超过9m增加一个搭接长度计算;

八、在框架结构中,短肢剪力墙设计尺寸:其单面每边宽度在1000mm内套用异形柱定额子目,两边之和超过2000mm时,套用钢筋混凝土墙相应定额子目。

短肢剪力墙相互连接的柱并入钢筋混凝土墙体积内(但两面均突出或一面突出大于24cm的柱,仍按独立柱计算),套用钢筋混凝土墙相应定额子目,并按柱的体积另增加人工费25.29元/m3;

九、地下室垂直运输费计算:

1、与上部结构连在一起的,其地下面积并入到上部结构中,高度以室外设计地坪到建筑物檐口;

2、部分上部结构连在一起的地下室,以上部结构外围护结构为分界,进行垂直划分,其地下面积并入到上部结构中,按檐高套相应定额;其余面积套用檐高20m以内相应定额子目再乘以70%;

3、独立地下室(上部无建筑物的),套用檐高20m以内相应定额子目再乘以70%;

十、在计算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时,遇有同一建筑有若干檐高者或高层建筑中若主体建筑有裙房依附者,应按垂直划分以不同檐高套相应定额;

十一、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A.2柱与地基基础工程:

010201001、010201003的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或体积计算,其计量单位:m/根/m3;

010202001、010202002、010202003、010202004的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体积计算,其计量单位:m/m3;

2005年安徽省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4门窗工程:

020401001至020406009的工程量计算按设计图示数量或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樘/m2;

十二、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2007年2月份以前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交纳工程劳保费的,在工程结算时,其劳保费本交多少扣多少,不交不扣的原则予以计算;

十三、使用99年装饰定额、2000年合肥地区价目表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计算执行2000年合肥地区价目表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以2005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计算执行编号为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十四、2004年市政定额道路、桥涵、防洪、堤防工程主要材料进行直接费,计取相应的综合费率;

十五、市政工程计价中使用信息价所刊登的半成品材料综合价格:沥青砼、三渣、二灰、级配砂石、碎石水稳等应套厂拌子目;

十六、凡此前定额解释、说明与本解释不同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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