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持节”注释商榷
(2014-12-21 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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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持节注释商榷 |
【文章出处】陕西师大《中学语文教学参考》(上旬刊)2014年第9期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由人教社2006年11月出版的高中语文第四册(必修)第四单元第12课《苏武传》一文,将 “乃遣武以中郎将使持节送匈奴使留在汉者”一句注释为:“节,旄(mao)节”,以竹为竿,上缀以牦牛尾,是使者所持的信物(即凭证)。匈奴使留在汉者,就是“留在汉之匈奴使”(见课文第61页注释13)[1]。这一解释总体而言是正确的,但对“使持节”一次的解释,颇值得商榷。
笔者以为,该句中的“使持节”一词是古代职官名称,使持节不是动宾短语,而是一个名词,该句翻译成现代汉语应为“(武帝)就派遣苏武以中郎将、使持节的身份,护送被汉朝扣留的匈奴使者(回国)。”理由如下:
汉末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官或者封疆大吏持节,是一种特殊的权柄和身份,因所加方式不同,节将就又分为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种,三种职官的权力也因此有很大的区别:“使持节”在节将中权力最大,可以在地方上自行诛杀二千石以下的官员;“持节”可以自行诛杀无官职之人,若在战争状态下,也可以诛杀官员;“假节”可以杀犯军令之人。汉武帝给苏武以中郎将、使持节的身份,足以看出皇上对苏武出使匈奴并护送匈奴使者回国的重视程度,如果仅仅理解成任命苏武为中郎将,让他持旄节护送被汉朝扣留的匈奴使者回国,显然不够准确[2]。
一、使持节、持节和假节代表了高低不同的三种不同的职权,权限明确
汉末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掌地方军政的官员往往加使持节、持节或假节的称号,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晋书·职官志》:“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3]这就是说,使持节在平时及战时皆可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还可以直接代表皇帝行使地方军政权力。持节在平时可杀无官位的人,战时也可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权力与使持节同。假节平时没有权利处置人,只有在战争状态下有权诛杀犯军令者的权力。也就是说,使持节得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假节得杀犯军令者,职权大小是很明确的。虽然前四史也没有明确记载节将(含假节、持节、使持节)的具体分工,甚至在汉武帝发兵收捕太子时,由于太子也持有旄节,为示区别,才特意将节杖改了颜色,这也左证了节杖原本就没有高低之分,孰轻孰重,难以分辨。因为都督与节使性质相同,都是全权代表皇帝行使权力的。当时都督本来就权重朝野,加节以后的权力就较难体现。只有在加节而非都督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节的权威。而使臣则不同,出使时持节全权代表皇上,出使归来后这种权力就不复存在了。
但假节与持节、使持节有时也混用。例如曹真在本传为“假节”,但在上尊号时列名为“使持节”,连出土的曹真碑也是“使持节”;又如魏延,在其本传为“假节”,但在弹劾李严联名上表时却为“使持节”。这并不是说虚名较高而实权较低,而是代表皇帝时职位不分大小,都是皇上的奴才,所以孙虑“假节”开府,长期驻军镇守,统治一方,却没有短期代理之意。相反的,汲黯私自“持节”发河南仓粟以振贫民,本应为“假节”,即临时借用节杖而事后归还,但是此行却视为“持节”。
二、 旄节代表着皇上和国家的权威,是国家的象征
遣使持节,始于西汉。西汉的“旄节”简称“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实物为长八尺的竹竿,最上头装饰着旄羽。汉初“旄节”的颜色为赤红色,后来又改成黄色,因为汉朝崇崇尚土德,故色尚黄。旄节的材质,起初用竹子,后来也有金质铜身,类似金刀铁券之类,极盛装饰之能事,不全为竹。旄节是古代君主最重要的符信之一,节代表皇帝的身分,凡持有节的使臣,就代表皇帝亲临,象征皇帝与国家,可行使皇上的权力,持节者完全可以看作是皇上的钦差,所以权力极大[4]。因为皇帝不可能事必躬亲,所以必须指派人代行,然空口无信,辄以节为凭,这样,旄节就成了中国古代帝王常用的信物。持有旄节者,代表君主办理专务,行使赏罚大权。由于旄节是君主权力的标志和发号施令、行使赏罚的符信,所以君主从不轻易授人。历代旄节都由专门机关典守,各有一套授节、持节的制度。封建帝王所遣使者规定持旄节,凡大臣持有旄节,就代表着皇帝亲临,象征皇帝与国家,可行使相应的权力。正因为如此,苏武在出使匈奴被扣留后,流放北海十九年,始终不曾丢弃旄节,因为旄节就是大汉帝国的象征,代表着皇上的威严。
但旄节因用途不同而种类繁多,举凡分封诸侯、或任命将帅,收捕罪犯、镇压起兵叛乱、传达诏命、出使外国、签约议和等事,都可授予旄节这种特殊使命和权力。旄节也用于其它使命,如汲黯持节发河内仓粟以赈贫民,使命完成后归还。
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地方不宁,军事屡兴,皇帝欲增强中央的控制,遂给在地方都督诸军的将领加节。《后汉书·袁术传》:“李傕入长安,欲结术为援,乃授以左将军,假节,封阳翟侯。”
魏晋时,辛毗为大将军司马懿军师、使持节,“六军皆肃,准毗节度,莫敢犯违。”司马懿欲出战,被辛毗杖节制止。至于曹爽为使持节、都督青徐诸军事,治下邳(今江苏睢宁西北),与徐州刺史邹歧争屋,引节欲斩邹歧,足以说明节将权力之大。
正因为如此,有野心的诸侯在叛乱时,除了私刻玺印,也不忘伪造节杖,江都易王建在叛乱时,就因此私造了二十根“旄节”,以供使用。
至隋唐时,持节、假节已有名无实,但仍通称出任刺史、太守为假节。隋以后,假节极少见,使持节﹑持节都是虚衔。唐代的使持节例授都督;持节例授刺史,由于是“例授”,所以唐代史书叙述官员履历时,凡及刺史,就大多不缀“持节”一词。其时旄节也与前代的不同,具有了二重意义:《旧唐书·职官志》称:“旄节之制,命大将帅及遣使于四方,则请而佩之。旌以专赏,节以专杀。”这里的“节以专杀”虽与《晋书·职官志》所叙大旨同,但已是专授予节度使的权力象征,持节都督镇守一方,不再是例授的虚号,这样,使持节、持节和假节就逐渐演变成了后来割据地方的“节度使”。
三、顺便说一说“假”
《苏武传》中还有“假吏”一词,但没有具体的注释。实际上,“假吏”之“假”与“假节”之“假” 一样,都是指临时或暂时,为短期代理,并非真假之假。像“假司马”就是代理司马,“假齐王”就是代理齐王,以有别于正牌司马及真齐王,当初韩信就是想当假王,结果刘邦封真王给韩信,此为真假之别。诸葛亮被授以“假节钺”(或假黄钺),权力之大,可杀节将。钺为斧钺,一种刑具,即“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必然专属君王,故偶尔暂借人臣,应为“假”节钺而不为“持”节钺。孔明被“授之以旄钺之重,付之以专命之权”及“亲秉旄钺以历三军”之特权,指的就是假节钺。
赵翼《陔馀从考》卷二十六“假守”条云:“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史记》秦王政十六年,发卒受地于韩南阳假守腾。又项羽杀宋义诸将,因共立羽为假上将军。陈涉以吴叔为假王,监诸将击秦。景驹自立为楚假王。尉佗以法诛秦吏,以其党为假守。韩信破齐,请为假王镇之。《西域传》,遣骑假司马为斥堠属校尉。王莽摄位称假皇帝。《后汉书》窦固以班超为假司马,凡此言皆摄也,非真假之假。”[5]
【作者简介】
魏泽民,甘肃陇南西和一中高级教师,陇南师专文史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在《语文教学通讯》、《语文教学研究》、《档案》、《甘肃文史》、《民主协商报》等发表文章7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陇南节日民俗研究》一部。
【参考资料】
[1] 高中语文第四册(必修),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61页
[2]简述汉节──假节、持节、使持节及假节钺.bbs.tianya.cn/post-no...
[3] 唐代房玄龄等编著《晋书》,中华书局出版社1974年11月出版。
[4]
www.chazidian.com/r_c...
[5] 清代赵翼《陔馀从考》,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57年12月第1版,第546——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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