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首次公开亮相。最高法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7月4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环境违法犯罪事件逐年增多,最高法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可谓正当其时。然而,环境资源审判庭面临一个最大的难题是“无案可审”,环境资源审判庭首先要破解“无案可审”。
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正式成立;2010年5月,福建漳州市中级法院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庭,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都面临同样一个问题:环境资源案件较少,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几乎无案可审,一年下来环境资源案为“零诉讼”。
据报道,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审1100多万件案件,而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这个案件量确实太少。
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少,主要是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立案难,损失的评估难、鉴定难;二是成本高昂,诉讼主体难以承受;三是地方保护严重,即使法院想受理,但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和干扰而不敢或不愿受理,导致一些环境资源类案往往胎死腹中。
最高法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必须破解“无案可审”。如何破解,应在三个方面着力:
首先,补上制度和体制的缺位,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解决立案难、损失的评估难和鉴定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难题。
其次,构建诉讼成本负担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意见》的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再次,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都不能管辖跨行政区划的案件。但是,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比如水、空气这些环境因素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辖方式,既是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要求,也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宝。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同家园必须我们共同爱护。谁破坏了我们生活和生存的环境,谁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最高法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必将有力地震慑和惩处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此广大民众满怀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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