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乘坐北京地铁时碰到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因挎包遗忘在安检处,事后取包时,被告知需向地铁方面送去一面锦旗以示感谢。(10月3日《北京晨报》)
安检员捡到乘客的包,归还失主是应该的,而王先生接连遭遇4次不公正待遇——要求给地铁热线打电话表扬安检员、当场写封感谢信、送一面锦旗、再次提出送锦旗。地铁方强人所难、步步升级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无异。
从法律角度讲,拾得他人失物,拾得人并不享有对拾得失物的所有权,不能对失物行使处分权,如果拒绝返还,则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罪。从情理上或者说从社会公德角度讲,拾到他人财物应当积极予以返还;失主出于感动,一般也会给付酬金或其他形式的酬谢。这种酬谢是失主真心、主动的行为,而非失物拾到者的要求或强行索要。
2011年11月6日《羊城晚报》报道:在河南焦作市,一名男子捡到10万元,开始向失主索要1万,后降至8000元。之后,失主认为索要酬金过高,要求退还5000元,遭拒后将捡钱者告上法院,得到了法院支持。地铁方几次三番索要荣誉,伤害失主感情,背离传统美德,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索要酬金和索要锦旗虽是个案,但由此暴露出某些人某些单位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法制观念淡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财,既包括钱财,也包括表扬、感谢信和锦旗等荣誉。不属于自己的钱财,坚决不能要;要求或者强要,不仅无法实现愿望,还会留下笑柄,甚至会付出惨重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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