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将针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失信惩戒,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被纳入黑名单。日前,江苏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失信惩戒的范围和手段,通过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7月6日《光明日报》)
近年来,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几乎成为人们的口头禅,江苏出台办法实施失信惩戒,无疑对唤回诚信、拯救道德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失信惩戒办法或为“短命规定”,恐怕难惩失信者。如果世人把一切希望寄托在失信惩戒办法上,估计太傻太天真。
失信惩戒办法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三类,分别为一般、较严重和严重失信行为。这个分类的标准本身就很模糊、就有瑕疵,哪种失信行为算一般、哪种算较严重、哪种又算严重?“参照物”是什么、在哪里?没有“参照物”,显然只能凭口说;凭口说,“自由裁量权”太大,如何服众?此其一。
其二,如何辨别和监督失信行为,尤其是日常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和失信惩戒办法中所称的一般失信行为。诚然,在银行、通信等部门中有失信行为者,其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容易辨别和监督,而没有与这些部门“亲密接触”的失信者,又如何辨别和监督、如何能进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被列入黑名单呢?
第三,失信惩戒办法指出,限于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只能查询各自的信用记录,任何人或单位在未经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均不得查询第三方的信用资料。也就是说,失信行为不会暴露在阳光下,而只有失信者本人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者才可能知道,这对失信者有啥警戒作用和威慑力?假如我想和一个人打交道,但我不知道他是否诚信,又无从查询他的信用资料,你说我还会和这个人打交道吗?
出台失信惩戒办法惩戒失信者,这个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很骨感。恕我直言,这个失信惩戒办法很难起到惩戒作用,说得难听一点,失信惩戒办法又是一个“短命规定”——或许还没开始惩罚失信者,办法已经因为“失灵”而“短命”了。要惩戒失信者,必须运用道德、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等多管齐下,单一的惩戒手段不足以对失信者造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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