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昨起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乘客提出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调查完毕并答复投诉人;的哥的姐服务差,将最高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2.8万元罚款。(5月3日《新京报》)
《办法》实施后,乘客的合法权利无疑将得到很大保障。但《办法》中有个问题需要完善:的哥的姐服务差不能只处罚经营者,也应处罚的哥的姐。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被投诉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且经查证属实3次以上,将计入严重违法信息库,并将公示信息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系统中保留5年。这个处罚看似很重,其实全是空的、虚的,很难有威慑力,更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经营者的处罚,从2.8万元到3000元不等,全是实打实的,每次受到处罚,经营者都会感到“心疼”。
经营者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肯定是进行了管理的。的哥的姐服务差,主要责任在的哥的姐。一旦的哥的姐服务差,就认定经营者“管理不善”而只对其进行处罚,显然有“打偏”之嫌,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哥的姐的纵容和怂恿。
只有两者都受罚,让两者成为一条船上的利益攸关者,才能共同为乘客服好务,最大程度地保证的哥的姐遵章守纪,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最大程度地保障的哥的姐和经营者的正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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