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新报》4月2日报道:今后,内蒙古城乡参保(合)人员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外,对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看病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百姓病有所医逐渐从梦想照进了现实。然而必须看到一个现实:大病医保一直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而在这块短板中还有一块短板,那就是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还无法报销。这些短板不及时补上,难以破解“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难题。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今后,参保人群不用多掏一分钱,大病合理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还可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自费部分的50%。六部委的《意见》,无疑让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看到了曙光。
随后,很多地方开始出台《实施意见》,探索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自治区6个委办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不仅救助范围扩大了——包括重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残儿童、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人员等,而且在六部委《意见》上的基础上提高了救助标准——某些救助对象可按照自费部门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这当然是内蒙古全区人民尤其是大病患者的福音。
谁都不想得病,更不想得大病。但是,得了病要医治,得了大病同样要医治。以前一些贫困家庭,只要有人得了大病,首先想到的是“医不起,不医了,死了算了”,为活着的人减轻负担。现在,随着大病救助尤其是二次报销的实施,必将让大病患者重新燃起生命之光,让全民医保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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