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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政府职员猥亵12岁少女,不能拘留15天了事

(2012-07-31 14:15:56)
标签:

政府职员

猥亵少女

杂谈

分类: 社会

 “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廖某材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而观珠派出所的教导员则表示,受害人吴小娟(化名)实际上是受到猥亵,目前案件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处以15天的拘留。(7月31日南方网)

 

    百度上说,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廖某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呢?笔者认为,按照猥亵罪的定义来分析,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一者,廖某材利用吴小娟帮自己种沉香的机会,在公共场合人已走完之时,用多给工钱的方式,在吴小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吻她的手,抱她到床上对她的胸部又亲又摸,甚至将手伸进她的牛仔短裤里……符合“用其他手段违背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儿童”这个特征;二者,廖某材的行为,已经对吴小娟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去医院检查发现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而且使吴小娟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夜里反复做恶梦,总是不停地哭……符合“情节严重”这个特征,所以应当以猥亵罪论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廖某材的行为,包括了“强制猥亵”、“公共场合”、“少女(儿童)”、“从重”等要素,至少应该判5年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派出所仅仅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廖某材进行处罚,显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知这处罚当中是否与廖某材政府职员的身份、背景和其他非案因素有关。

 

    政府职员猥亵12岁少女,不能以拘留15天了事。派出所对案件嫌疑人从轻处罚,实际是在支持和怂恿犯罪,是对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极大伤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肆意践踏。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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