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5月27日《重庆晨报》)
《暂行办法》一“暂行”就是半个多世纪,这是个冷幽默,甚至是个大笑话。千呼万唤始出来,《暂行办法》终于要变成《管理办法》了,这或许是劳动者的福音。
从《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应该说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保护范围已经从工业、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延伸到了几乎各行各业;明确了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和劳动者健康受损要追责用人单位等。然而,《管理办法》很可能存在“看上去很美、真落地很难”的尴尬。
前车之鉴忘不了。“带薪休假”、“三倍加班工资”本来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执行情况如何,大家心知肚明。要休假还是要工作,要加班工资还是要“饭碗”,诸如此类的问题,同样存在于《管理办法》中——在广大劳动者的心目中,高温休息和高温工资远远没有“饭碗”重要呀!
谁来监管老大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试问: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这些规定谁来监管?安监、卫生等4部门监管得过来吗?假如仅仅依靠劳动者举报而进行监管,那无异于没有监管,大多数劳动者是不敢举报的。
追责存在潜规则。中国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都不同程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对于《刑法》等法律法规尚且如此,《管理办法》又算得了什么?特别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力寻租、官官相卫等潜规则,已经伤害了不少平头百姓,平头百姓又岂能对追究所有违反《管理办法》的官员的责任抱奢望?
中国是法治社会,当然要依法治国。从这个角度说,有《管理办法》比没有好。但是,要让《管理办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只能用一句老生常谈的话来形容: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人文情怀,不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如果执法不能做到依法、严格、文明和不徇私情,《管理办法》或许只是一纸空文。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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