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角度看唐慧案的终结
唐慧一案引发的思考从一开始就不是简单的正义与邪恶、良知与维稳、法治与法制的较量。此案所引发的社会大讨论的广度与深度,对涉及“劳教”在内的法律体系的讨论也超出原先所有人的预料;这要感谢现代传媒工具和日益觉醒的公民意识。这些,相信是唐慧一案对国家法治进步的贡献毫不为过。
现在去谈唐慧案的终结还为时过早。十分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唐慧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很能代表一定的社会现象,社会心理。
“新京报:现在劳教的案子胜诉了,你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唐慧:我最关心我女儿案子里的两个死刑复核。
新京报:还会上访吗?
唐慧:我还关注我女儿案子里两个人的死刑复核问题。如果死刑复核能下来,我就不上访了。
新京报:现在只要死刑复核下来,就是你要的最后的公正?
唐慧:我管他公不公正,反正死刑复核下来,我就过我自己的生活了,我就不想了。我想要回到正常的生活。”
我们不能假定判决结果如原告所愿,对公众的欢呼一味喝彩也也未必显得自己就那么富有良知。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即便是如遂所愿,真的就案结事了?没那么简单。事情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简单的是代表社会公义的法律惩治了邪恶就可以抚平当事人和社会情绪。
许多年来,房屋拆迁、土地纠纷、城市改造、民商事案件、国企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农村产权确权、甚至刑事案件等等涉法涉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长期不能化解的案子,无论从哪方面去看,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在少数。法院一审,上级法院再审,以致终审当事人都不能满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侵害人的组织在当事人看来已经具体化了;除非作为具体化的个人查有实据徇私枉法,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被侵害人的要求始终得不到满足,这就致使当地党委政府“维稳”付出巨大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
好多事情已经不是对法律是否公平运用的质疑,而是原告对具体的当事人的具体法律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了。更为复杂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政策环境已和今日不可同日而语,加上时过境迁,原先的具体化的个人早已不在原岗位,当事人的诉求始终不能满足而息诉息访。
唐慧案的话外之音(不指唐慧案中的行为人)的典型意义就在这里。
涉法涉诉的积案老案是多么需要一种新的社会机制来化解。在一定程度上说,在当下不比公平审判的意义要小,甚至要大得多。
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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