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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分析 — 以LP为角度 | 文丰分享会

(2016-07-19 18:12:16)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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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内容规定得比较少,合伙企业更多的是通过合伙协议灵活地约定合伙的内容和经营方式,所以在合伙企业成立及运作中合伙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合伙企业一切活动的渊源,是合伙企业的“宪法”。文丰所年轻律师分享会上,公司证券部李建伟站在LP的角度为大家分析解读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以及如何规制GP。

一、《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协议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内容规定得比较少,合伙企业更多的是通过合伙协议灵活地约定合伙的内容和经营方式,所以在合伙企业成立及运作中合伙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合伙企业一切活动的渊源,是合伙企业的“宪法”。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各方资源的整合优势,“有智者出智,有钱者出钱”是对其实质意义的最通俗解释。

如何使“有钱”和“有智”之间进行充分的规则约定,使其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消除隔阂,共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有限合伙制PE合伙协议的核心规制内容。

二、GP的出资原因及比例

渊源:源于美国早期合伙企业法的规定,GP承诺出资额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1%;

目的:确保GP与LP利益一致性。  

原因:

1、GP能出资1%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募集基金的诚意。

 2、防止GP轻率操作,通过1%的出资和无限连带责任将GP的利益与LP的利益紧紧的捆绑在一起,有效的防范GP的道德风险。

实践中的GP出资:

1、GP的出资比例在实践中完全看双方约定;所投资行业、项目的风险越大GP的出资比例要求越高。例如:投资艺术品的基金一般要求GP出资比例高达30%。

2、GP出资比例越高管理费要求越高或者业绩分成要求越高。

3、在审核合伙协议时,不仅要看GP的出资比例,也要深层次的看GP团队的核心人物的出资比例。

三、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及方式

1、约定管理费比例时应考虑的因素:

GP的既往业绩、基金管理规模、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给LP优先回报的标准、给GP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2、管理费的一般比例:

国际标准一般在1.5%--2%之间。但自从经济危机到来之后,LP普遍觉得管理费过高,目前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我国的管理费标准跟国际标准几乎一致,但随着实体经济的形势下沉、私募基金管理人近几年数量的激增,管理费比例也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3、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a. 收取固定管理费:

即在VC/PE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每年/季按LP承诺或者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

b. 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

随着LP最初的承诺资本逐渐以投资回报的方式收回,GP管理的资本量也随之减少;此外,与基金投资阶段相比,在基金收益分配和管理期阶段中GP的工作量是不同的,因此GP收取的管理费按比例减少,但在降低到某个比例后即不再减少;

 c. 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

基金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期和管理期。投资期通常为3-5年,之后即为管理期(一般会在协议条款中注明)。在投资期内,GP按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GP按未退出项目的投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

四、GP业绩分成比例及方式

1、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分成方式:

(1)按照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优点:管理方便。

(2)按照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优点:管理人能早日拿到业绩分成;

缺点:计算复杂,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五、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约定及规制

讨论

1、合伙协议中约定LP某些情形下的行为不视为合伙事务的执行是否有效?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该有LP委派的代表?

3、LP如何在不被刺破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实现监督GP的目的?

规制方式

a、充分利用合伙人会议;

b、设立顾问委员会;

c、一些LP先与GP协商确定基金所将要投资的项目,然后LP再筹集资金发起设立基金。

d、约定除名和更换GP的条款以及约定LP退伙条款;

e、不能同时管理多支基金;尤其是不能管理两支以上投资领域相近或相关的基金;本基金未投完一定比例或者未到退出期不得发起和管理新基金;

f、可以事先约定投资行业的限制或者不能投资行业的限制;

g、约定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

h、后续基金对前期基金追加投资的限制;

i、对投资项目的股权比例要求;

j、严格限定和禁止管理者变动和关键人物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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