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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的出台规范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从《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来看,在等待期的确认、行权条件、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详细分析股份支付的法律属性及在新三板挂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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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首先,由于股份支付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因此说起股份支付,必须从股权激励开始。股权激励这个问题是从管理者持股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研究开始的。研究表明,管理者应该持有公司较多股权以减轻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管理者持有的公司股权越高,则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越紧密,可以减少不可观察的、管理者的额外消费,以提高公司的利润。因此,公司的股权激励能够增加企业价值。
既然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发展有好处,各个企业都采取各种方法不同程度地进行股权激励。证监会鼓励各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认为股权激励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管理层队伍,制约大股东控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中国企业的股权激励首先是从拟上市公司开始的,逐步推广到上市公司,目前许多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在出现了许多股权激励的案例。
其次,股权激励是一个宽泛的管理学的概念,而股份支付是一个会计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因此一旦出现股权激励,就会涉及到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会涉及到股份支付问题,涉及到企业的利润问题,而利润对拟上市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会计计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存在,因此许多的股权激励在会计处理上,都逃不过被认定为股份支付。
另外一方面,公司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对职工的激励或补偿,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本准则。因此,股权支付还涉及到职工薪酬及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言以蔽之:股份支付就是公司为了忽悠管理层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而为管理层未来的权益做出的安排。
行文至此,似乎股份支付和会计计量直接相关、和税务筹划间接相关,而跟法律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因为会计计量是对公司过去存在经济行为的管理活动,离开了经济行为,就不存在会计计量。而法律和契约,是经济行为的指导。因此,一个经济行为(股权激励)是否必定认定为股份支付,法律方案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尝试着围绕股份支付,提出一些法律人的看法。
股份支付的必要条件
构成股份支付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换取服务为目的
分析该条件可以看出,股份支付的支付者应该为公司、公司的控制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因为只有他们才想要换取被激励者的服务。
而激励对象范围主要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应予激励的人员,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其范围确定和激励数量的确定主要考虑在公司工作年限及其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及其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出表现、历年的工作业绩等因素。
因此股份支付的范围就已经相当的广泛了,除非有合理解释,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份支付。根据上市公司的有关经验,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6)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二)明显较低的对价
由于股份支付是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为了换取服务而进行的交易,因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必定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问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如果对价公允,则不能认定为股份支付,如果对价明显低于公允价,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股份支付。公允价一般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外部投资者的引入价格;3)无外部投资者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
关于活跃市场价,如果有活跃市场,参考活跃市场价自然能够得出公允价。但问题是除了上市公司,IPO和新三板均没有活跃市场,因此该条对无活跃市场的公允价确定的指导意义不大。
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是目前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公允价确定标准。但由于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同时协议中涉及到业绩对赌、股份回购、违约惩罚等特殊安排,从而导致引入价高于实际的公允价。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外部投资者的引入价来确定公允价,但外部投资者的引入价格对确定公允价的上线,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如果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但由于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选择的不同,可能会对估结论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允价的确定。
股份支付对企业利润和职工纳税的影响
股份支付可以通过现金结算或者权益结算。企业将其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时,权益性股份支付而形成的成本费用,因其约定未来以股票结算并没有减少公司资产,所以这个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未来以现金结算的,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职工薪酬。因此股份支付会对企业当期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股份支付对职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个税方面。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实际支付给个人的现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与实际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乘以股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奖励库存股,两种激励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相同。职工从股份支付中的所得,既不并入行权当月的薪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按照数月奖励或年终奖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允许除以等待期(等待期超过12个月的,除以12)作为月所得查找税率,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从中可以看出,等待期越长的股份支付,职工获得股份支付所得时需要缴纳的个税使用的税率会越高。
股份支付方案安排
一个股份支付方案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数额。来源可以为低价定向增发或者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激励对象需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范围一般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应予激励的人员。
3)激励对象的股权分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情况可以包括行权日的约定。
4)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转让价格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中应该明确,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以避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服务期及激励对象的其他义务等。
6)回购及补偿事项,亦即激励对象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最多只能均摊到12个月的等待期内,同时股份支付的实施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因此,持续、多次、少量、短期的行权方式,配合激励对象较严重的违约责任的股份支付方案,能够达到为激励对象合理避税的目的。
新三板中的股份支付
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中的股份支付问题,股转系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中就企业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审核原则。
从笔者看到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就股份支付作出相关披露的案例中来看,除了能够按照换取服务的目的的除外情形解释的外,多数均按照股份支付予以披露。而且公允价格的确定,也以外部投资者的引入价格为准(如有)。但有的案例仅对股份支付做出了披露,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允价格难以确定,且外部投资者的引入价格不能够代表公允价,因此公允价的确定成了股份支付会计计量的难点。
因此,关于新三板中的股份支付,笔者建议:
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此外,还应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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