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律师2021重点案例之四:养生按摩死亡诉讼的抗辩
(2022-06-13 08: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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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猝死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赔偿责任 |
案例提要:顾客韩先生身体不适到某某养生店接受按摩服务,突发疾病死亡,经尸体解剖证实为急性心肌梗死。因此,家属以延误救治将养生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顾客死亡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周斌律师为被告代理此案出庭抗辩:首先区分及明确养生与医疗属性;其次用尸检证据及医学理论证明患者发病、救治及死亡的因果关系;最后以近年国内发生具有广泛影响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商场窃物猝死案》司法判例及经典判词,征服了全场。最终,以被告自愿支付丧葬费表示慰问而一审和解结案。
第一章:答辩意见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韩某某意外死亡纠纷案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一、关于本案案发经过及事实
2020年8月9日十点十分左右,顾客韩某某微信联系答辩人店长,十点半左右来店,征得其同意安排按摩调理师张某某在十一点五分之后开始为其按摩。约半个小时左右,店长送水及了解服务情况反馈很好,喝水之后韩先生说有点恶心想吐,按摩师停止了按摩,让其休息一会儿,稍后在店长和按摩师帮忙下到卫生间吐了。吐完后说感觉好多了,自述呕吐的原因:有可能前两天晚上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上假酒了。大概十几分钟左右再次到卫生间呕吐,出来说:这次吐空了,好一点了。数分钟后再次呕吐,有虚汗情况,坐便一次时间比较长,询问他其他地方有什么不舒服的情况,他说没有,就是吐得没劲了。经过询问其有高血压,店员给他量了个血压,没有明显异常。他说有点冷,店员给他提供了热水瓶热敷。这时他要求店员出去,他自己要安静睡会儿,我们再次提出联系家人,他说不用免得担心,缓一缓就好了。店员将他的手机和店里的呼唤器放到他手边,正准备离开时听到他的喊叫声及看到他身体抽动,赶紧呼叫其他店员及掐人中处置,马上拨打120,大概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到达,店长和按摩师陪同送到山大一院,后明确已经死亡。为此店员报警,所在辖区老军营派出所办案民警现场勘察取证后直接将原告公司查封。后经派出所告知尸检结果为急性心肌梗死发病死亡,刑事不予立案并解封。
二、原告主张事实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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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养生保健机构并不是医疗机构,不能强加医疗责任。被告工商登记注册为【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加注“不含诊疗服务”。亦即,没有法定的医疗义务,就不能强加医疗责任。
其二,原告赔偿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原告方并没有举证被告存在过错且具有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就按照其已有证据主张,也是疾病和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主张答辩人承担死亡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章:举证证明
第一组:(举证期限提交:证明基本案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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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法庭调取资料:证明急救事实及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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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法庭调查补充:相关判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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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辩论意见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各位诉讼参与人:
接受太原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山西周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代理参加诉其韩某某死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案。通过前期案发后参与对案情的调查了解,以及诉讼中参加法庭公开调查活动,在已经书面提出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韩先生死亡事件及其家属的悲痛深表同情与慰问。同时,我们必须理性、科学对待本起意外事件,已经有急救诊断及尸检证实,患者死于急性心肌梗死基础上的心脏性猝死。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病理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狭窄程度级;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程度级;左心室心肌梗死)。亦即,患者属于长期严重加急性发作冠心病病变。
我们已经提供权威专业教材《内科学》【心脏骤停与心脏性猝死】:
心脏性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突然丧失为特征的、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无论是否有心脏病,死亡的时间和形式未能预料...我国每年心脏性猝死的总人数约为54.5万人,心脏猝死发生率男性高于女性。
继发于急性大面积心肌梗死及血流动力学异常的心脏骤停,即时死亡率高达59%-89%,心脏复苏往往不易成功。即使复苏成功,亦难以维持稳定的血流动力学状态。
以上资料进一步佐证:韩某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心肌梗死)而猝死—司法鉴定结论性意见。
其次,我们作为被告方,已经引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189号“超市窃物猝死案”《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佐证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认识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谷某死亡原因系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之间是黄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其病变突然,辉田超市员工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辉田超市及其员工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辉田超市及其员工的行为与谷某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判断辉田超市是否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可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展开分析。
关于辉田超市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过错是行为人对发生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人是否尽到了社会交往中的必要注意义务。本案中...主要通过拉住衣袖、语言交流的方式与其交涉。双方之间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辉田超市员工与谷某素不相识,更不清楚其身体状况,对其突发疾病倒地无法预见,辉田超市员工劝阻行为也较为克制,对谷某倒地死亡不存在过错。
关于辉田超市的劝阻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关于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虽然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可能诱发谷某情绪波动而突然倒地,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行为通常并不会造成谷某突发疾病倒地。...综上,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谷某倒地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应首先确定辉田超市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14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既要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也要避免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课以过重责任。本案中,在谷某倒地后,辉田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求助。从110接处警记录的内容可知,辉田超市员工报警求助时不仅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如实陈述了谷某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示下,辉田超市员工又迅速拨打120抢救。因此,从本案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来看,虽然辉田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19分钟,但鉴于谷某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辉田超市员工难以对谷某身体状况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通过拨打110处理纠纷,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应认定为辉田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医方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心脏骤停。辉田超市拨打110后,已有群众对谷某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抢救,仍未能挽救其生命。谷某的心肌梗死具有突发性和极高的致死率。即使辉田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20,按照通常行驶时间,120急救中心人员需要14分钟方能到达现场施救,也难以挽回谷某的生命。因此辉田超市在事发近19分钟时拨打120与谷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谷某突发疾病去世,本院深感惋惜。但是,当前社会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侵权责任法不能给所有的损害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须权衡和协调两种基本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行为自由。相对于特定的受害人而言,行为自由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只有法律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地要求承担责任时,才能避免动辄得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才能全面发展。当损害发生后,如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受害人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承担。由于辉田超市对谷某因争执倒地不构成侵权,在谷某倒地后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辉田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方还提供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电梯劝烟猝死案”《民事判决书》,在进一步论证猝死案过错及因果关系基础上,通过【法院认为】特别强调了关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司法审判误区及法理认识:
“一审法院认为,因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其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帆离开后,段小立猝死,该结果是杨帆未能预料到的,杨帆的行为与段小立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小立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案情,该院酌定杨帆向田九菊补偿15000元。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小立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帆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如下:一、杨帆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小立吸烟的过程中,杨帆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帆对段小立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二、杨帆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小立死亡的结果。××,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帆劝阻段小立吸烟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杨帆没有侵害段小立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帆此前不认识段小立,也不知道段小立有××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小立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小立的故意,而且杨帆在得××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小立积极施救。杨帆对段小立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帆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田九菊关于杨帆存在过错,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小立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以段小立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田九菊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陈述:
对照以上中国生效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实施养生按摩不具有违法性,对该顾客心脏疾病隐患毫不知情,对其突发心脏性猝死更无法预见,并及时拨打120救护、陪同转送医院以及垫付全部急救费用,已经充分尽到了消费服务场所工作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窃物猝死案》猝死者谷某发生危象后19分钟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为过错,被告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属于延误救治?
《电梯劝烟猝死案》猝死者段某在争执冲突中发生危象而与争执冲突,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提供按摩服务中发生危象,能有因果关系?
中国司法审判已经宣判他们都不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公平责任,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能够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或公平责任吗?我们坚信不能!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