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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二元论
作者:邓志周
混沌宇宙本来无知,认识世界文字开始。文字的形成和发展,使人类社会演绎得纷繁复杂、多姿多彩,由最初的混元一气,发展到今天的多元混杂,不得不感叹文字之神奇与伟大;同时,不得不承认,它既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等功臣,她也是人类社会恶性发展的罪魁祸首,由她编织成的矛盾的对立与统一在不断地改变和发展着宇宙世界。有幸的是,“书法”使文字保留了她自身的纯洁性,并使它成为一门神圣的艺术,同样发挥着她应有的社会作用。
邓志周狂草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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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绘画艺术一样,书法作为意识形态首先她浸润了书家修养,之后再影响着观者的情愫,这样才构成她的审美价值。
一件好的书法作品,首先必须具备无可否认的技术含量,其次才是内容形式的品位风格,这样的作品才是所谓的具有含金量的作品。对于一件毫无含金量的所谓得意之作而言,只能说是一件出色的混凝土成品。所以,评判一件书法作品,应以这两点作为标准,概括地说,她就是“技”与“艺”的问题,对于书法而言,她有更突出、更集中的体现,那就是“书”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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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应具有其独特性的一种技术,“书”有如下诸忌:
“书”忌写,写会使“书”流于表面、难成大器、不出厅堂;
“书”忌抄,抄会使“书”如流水账、依样葫芦、生搬硬套;
“书”忌画,画会使“书”画地为牢、刻板呆滞、平谈无味;
“书”忌描,描会使“书”浮滑飘忽、花拳绣腿、软弱无力;
“书”忌填,填会使“书”耗时费力、埋头苦干、吃力徒劳;
“书”忌堆,堆会使“书”傻头傻脑、笨手笨脚、毫无生气;
“书”忌装,装会使“书”矫揉造作、虚华无实、丑态百出;
“书”忌补,补会使“书”此地无银、做贼心虚、底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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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应具有兼容性的一种艺术,“法”有如下诸宜:
“法”宜勒,勒则显筋见骨;“法”宜刻,刻则入木三分;
“法”宜冲,冲则气势开张;“法”宜拓,拓则力透纸背;
“法”宜破,破则迭荡流通;“法”宜立,立则端庄雄伟;
“法”宜断,断则鱼跃龙门;“法”宜连,连则行云流水;
“法”宜翻转,翻转则龙飞凤舞;“法”宜腾挪,腾挪则跌宕遒逸;
“法”宜皴擦,皴擦则遒劲酣畅;“法”宜振抖,振抖则老辣苍劲;
“法”宜抑扬,抑扬则卧虎游龙;“法”宜顿挫,顿挫则刚柔相济;
“法”宜迟滞,迟滞则沉稳雄健;“法”宜迅疾,迅疾则驰风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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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能翻转跌宕成形的都可称之为“法”,“法”可不拘一格,但“书”却不能离其法度。“书”的法度就是笔力,力可一针见血,力可分筋挫骨,力可山崩地裂,力可石破天惊。“法”的不拘就是笔锋,锋可一泻千里,锋可回旋翻飞,锋可骤雨旋风,锋可奔蛇走虺。
“书”在力,无力不成“书”,“法”在锋,无锋不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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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法的工具材料使用上分析,也能充分证明“书”“法”的二元决定作用。笔、墨、纸、砚、水应是书法的文房五宝。纸只是书法的载体,与艺术水平无关,砚如果可以参与艺术水平关系,那么书桌也可进入文房六宝了,砚只是墨的载体。水、墨只是书法的媒介,虽然她具有不可否定的作用,但她没有像绘画一样的地位,她不能成为书法的评判标准,根据绘画的系统分类,可以衬托出书法区别于绘画的独特性与优越性,她是一门要求更高的独门艺术。绘画就其媒介材料而分,可分为:油彩画(油画)、水彩画、粉彩画、蜡彩画、蛋彩画、墨彩画(中国画)、岩彩画、胶彩画、漆彩画等,可见,都不离一个“彩”字,而书法就不认这个帐,无论什么水什么墨什么彩她最关紧要的还是“书”与“法”。“书”就是她的技术含量,“法”就是她的艺术含量,“书”“法”合起来就是书法的含金量。那么,文房五宝中,只有笔才能起到“书”“法”二元的决定作用。“书”在力,力在气,气行于笔,则书才能气韵生动。“法”在锋,锋亦在笔,中锋气行于笔尖,侧锋气行于笔肚,偏锋气行于笔根。“书”“法”均在于笔,运笔艺术就是书法,运笔由气生力,气集中于指为指力,气集中于腕为腕力,气集中于臂为臂力,有气有力才能得法,所以,书法传神皆由于笔,二元之法结于笔,一笔生二元,二元法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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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书法艺术来说,甚至从来未被考虑过什么历史性价值作为评判标准,她要的就是“书”“法”特有的魅力要求,不像绘画那样允许由低级幼稚的写实具象到自然融合的含糊印象再到玄妙离奇的形而上抽象,比如徐悲鸿的油画《田横五百士》、罗中立的油画《父亲》、甚至达·芬奇的油画《蒙娜丽莎》都被界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作品,并不代表着绘画艺术古今通用的最高水平。而书法不同,她无论书体、形式、风格,她追求的都是一种功力,一种境界,而不是形式风格的升级变化。比如钟繇、王羲之、张旭、怀素、颜真卿、赵佶、启功,他们虽已成为历史人物,但他们的书法艺术从未被定格为历史价值,相反,他们都是书法艺术领域永远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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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这般,书法评判其实很简单,就像她是文字的唯一纯洁性一样,书法就是“书”“法”,“书”“法”二元定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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