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一) ——生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养父母“返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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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一) ——生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养父母“返还”子女?
2013-8-12
【导读】:
有这样一个案例:三岁孩子被拐骗,因拐骗人与买孩子的人无法谈妥价格,小孩被弃。被弃地福利机构收养。后有一对符合收养人的夫妇来收养,经过公告无法寻找其生父母后,合法登记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为找儿子,一路乞讨,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孩子六岁时找到,此时养父母与小孩已有一定的感情。生父母请求归还儿子,养父母拒绝,试问生父母有权利要回孩子吗?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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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能理解亲生和养育父母双方的心情,人非草木,岂能无情啊!生者父母心,养者恩如山啊!但在道德和法律面前,唯有私情服从于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首先明确其收养关系是否的合法、有效。该法第二、第三条明确规定“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登记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如果违反了该条款“登记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也属无效,应被解除收养关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如符合收养条件的例外。
另外从被收养人“六岁”的年龄来分析,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出处】:http://wenwen.soso.com/z/q2438463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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