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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完即止”的法律效力

(2013-06-14 20:36:04)
标签:

售完即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事务研究

经济法律

生活百科

分类: 法律

“售完即止”的法律效力

2013-6-14

http://s12/mw690/9876d750gdf1c810bb7bb&690

【导读】:商场和促销广告中,关于“售完即止”的案例不乏少数。我们也很容易在交易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有些时候,我们从促销广告上看到商品打折的信息之后匆匆忙忙赶到商场之后,发现广告所言的商品还有很多,但是商家说这些不在促销计划之内,直接拒绝了我们的购买请求;还有些时候,当我们看到一个原价上千的产品在“售完即止”的打折清仓销售广告宣传单上出现的时候,我们兴冲冲地来到商场请求购买,但是商场经理却说这产品质量很好,如果我们要购买的话需要外加300块……

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作为消费者,是否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反驳了呢?当然不是,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去寻找说理的依据。

 

案例引入】: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某某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即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戚某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戚某提起诉讼,商店辩称,“广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案例分析】:商店的广告包含足以使买卖成交的条件,同时也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售完为止),应认定广告构成要约。“售完即止”是保留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售完后或者接近售完时,商店应发布广告,告知消费者销售完毕或者即将销售完毕的情况(对此广告应解释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消费者的损失。该商店的床垫并未售完,故其无权撤销要约,应以280元卖给戚某。

 

案例结论】: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明白,商家用特定的方式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广告属于要约),该要约便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有消费者对商家发出的要约作出相应的回应,即可成为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合意一致原则,商家需要对要约的所有内容全部履行。也就是当我们遇到【导读】里面的情形的时候,消费者可保留商家发出的要约(即广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的经营活动。

 

概念解释】: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述案例的广告明显是要商家希望与买家订立床垫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或要约诱引;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上述案例的广告明显不是商家发出的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深度分析】:在法律上,我们知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收到法律的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这也是商家辩称其“广告是要约邀请”的原因所在。这样的话,商家便不需要为其行为负法律责任了。

 

知识补充】:借上述的案例说明几个问题,第一、要约可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换句话说,商家需要再次通过广告的形式撤销原广告,并且这个广告需要在消费者前来购买之前发出。否则消费者的购买要求是应当得到满足的。这是商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二、要约邀请的具体表现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3)招股说明书;(4)一般广告;

 

结论】:“售完即止”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仍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3-6-14

 

更多关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敬请关注博客:“中国十万个为什么”;有任何关于生活中法律的问题也欢迎来信交流:邮箱地址——sqcb27292055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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