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与“假一赔十”
(2013-03-27 23: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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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假一赔十法律依据合同法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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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现实生活中,在许多商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那么“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就着这个课题我整理了一些意见和法律依据,以供参考。不妥之处,敬请雅正。
论题一、“偷一罚十”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意见:没有。
【理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地方可根据实际在上述范围内调整执行数额标准)
首先,现实情况中,许多发生在商店里的盗窃案中的盗窃数额都没有到达定罪的额度,无法予以定罪。所以根据法律的要求,只能要求其做出等价的赔偿。但是在很多盗窃案子里,作案人常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数额较小,但是却对他人的隐私、人身安全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自去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于入室盗窃,已经有了统一的规定。其中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专门将入室盗窃与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等并列,意思很明显无论符合哪一个条件,都构成盗窃罪。
然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却没有发现关于“偷一罚十”的规定。显然,“偷一罚十”的执行没有法律的依据。(补充:另外,在2013年最新的广州50大“霸王条款”内容中,“偷一罚十”榜上有名,可见,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不予法律保护的。)
分析二、“偷一罚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概念?
从一定的法律意义上说,“偷一罚十”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在商店里用明文标注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一种“格式条款”,亦称之为“定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社会法的意义。法律予以支持。但是“偷一罚十”的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的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可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总而言之,盗窃行为不一定构成盗窃罪。“偷一罚十”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站在经营者的角度上讲,这只是提醒消费者遵守社会经济秩序和道德要求的一种手段而已,商家也切勿以此作为索求高额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当然,站在道德的层面上分析,盗窃的行为是为人所不耻的行为,既损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也毁了盗窃者自己的声誉。作为公民、消费者的我们应该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切勿“因小失大”,毁了自己的信誉。
分析三、“偷一罚十”不具备法律效力,那“假一赔十”的商家保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真的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的损失呢?
作者意见:是可以的。
【理由一】同“偷一罚十”的法律概念性质一样,“假一赔十”也属于“格式条款”;不同的是这个格式条款约束的对象是商家和生产者本身。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假一赔十”不具备条文中列举的任何一项,没有加重对方责任、没有排除对方主要义务,因此,在法律上,该格式条款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受法律保护的。
【理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消费者是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的。
由此可见,商家在其店堂或电商在其销售保证协议中提出的“假一赔十”的条款是受法律保护,对商家和生产者的经营活动是具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假一赔十”是真的,是有别于“偷一罚十”的,是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结语:生活处处有法律,生活处处是学问,只要我们不断发现、不断探索、积累和总结,一定可以成为一名精明的消费者和一名睿智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