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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林的经济责任

(2014-02-17 16:26:04)
标签:

举报、重大、渎职

        根据中国林科院经济实体管理办法(试行)科产字(1998)102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按企业法建立的企业,在未改制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经营形式,加强企业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补”为原则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承包双方应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做价,形成书面材料后作为合同附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和风险抵押。
    2003年7月北京林业印刷厂实行又一轮承包。按照李凡林的指示对现有资金、设备、物资,进行清点、登记,清单交给李凡林。可是清单没有按规定作为合同附件,也没有按规定收取承包风险抵押金,被李凡林把清单搞丢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最新司法解释,集体研究造成三十万元损失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李凡林应该向检察院自首。2014年1月3日科信所召开总结大会,她对我说:她已经承担了她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以下出示的证据仅是冰山一角,仅是李凡林应该承担经济责任的一小角。
    还用上级领导采取组织手段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吗?李凡林及相关领导,早已成为行尸走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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