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磋商
(2013-07-04 18:32:54)磋商
案例:
分析:
案例:
某年6月6日甲对乙发盘如下:“薄荷脑3000公斤,每公斤12.50USDCIFC3新加坡,7-8月装船,6月10日前复到有效。”
乙公司因共需4500公斤,因此,乙 6月9日复电:“你6日电接受4500公斤,请电确认。”
此时,由于产地连续干旱,薄荷脑价格上涨,甲公司去电拒绝:“你9日电歉,由于行情变化,我货已售出。”
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3000公斤已达成,合同成立,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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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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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
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