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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债权转让和处置需要缴纳税款吗?

(2021-07-12 14:39:33)
分类: 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应收款项等非债券债权,这些债权金额不同、账龄不同、发生坏账的风险不同,企业为了盘活资金、降低债务风险、改善资产结构和加快应收账款周转,有时会将这些非债券债权组合(以下简称“打包债权”)折价转让出去,换取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资金。对于打包债权的转(受)让,都涉及哪些税收?双方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打包债权的增值税处理

      打包债权的增值税的处理关键在于打包债权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显然打包债权不属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范畴。

      其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等七项,打包债权不属于特征较为明显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也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再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显然打包债权既不属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也不属于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的转让。

      第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同时,根据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所以打包债权也不属于资管产品。

      最后,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答复中明确: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如果A公司将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以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收回应收账款700万元,请问B公司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B公司来说,该收益并非可控的,且A公司在确认应收账款时已就该事项已缴纳过增值税。如果要收增值税,请问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1、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2、购进“应收账款”未到期的,比照贴现处理,相当于贴现息部分的征税

3、购进应收账款已到期的,再转让的差额部分不征税,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综上,打包债权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受让方再转让打包债权、收回债权或者发生损失均不涉及增值税。

      二、打包债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转让方损失的确认与扣除

      对于打包债权的转让方来说,考虑到打包债权清偿的不确定性,一般会折价转让,对转让方而言发生了财产转让损失。应按照打包债权的转让价格(公允价值)确认债权的清偿,转让价格与账面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损失,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相关规定,确认资产损失,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受让方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对打包债权的受让方而言,取得打包债权应按照受让让价格(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成本。其处置一般又有以下情形:

      1.再打包转让

如受让企业出于对打包债权处置收益的不确定性考虑,并不采取单项债权催收的形式处置,而是打包再转让,则受让企业发生了打包债权(财产)的再转让,应以再转让价格与受让价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具体处理如五(一)。

      2.低于受让价格分别清偿

      受让方取得打包债权是一次性取得的债券包,其目的是通过打包债权的分别处置,获得清偿价格高于受让价格的处置“收益”,其投资具有一定的投机性,清偿价格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对原债权可回收金额判断的失误或者受让债权后市场因素的变化,打包债权分别清偿的实际价格低于原受让价格,发生资产转让损失,应按照实际收回的清偿金额与受让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损失,具体处理亦同五(一)。

      3.高于或等于受让价格分别清偿

      打包债权的受让方之所以受让打包债权,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债权分别清偿金额大于受让价格的差额,即打包债权的清偿收益。当受让方实现了原有意图,取得了分别清偿金额大于受让价格的处置收益,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费

      因打包债权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所以也不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同时打包债权既不属于权利许可证照,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过户手续,又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范围,不征印花税。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加快应收账款周转融通资金,将债权转让而获取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购买方取得债权后向债务人收取款项赚取差价。那么企业转让债权和购买债权的企业及保理公司赚取债权差价的业务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一、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

1.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形成的非债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实务中一般是商业保理公司打折购买企业债权,赚取差价。对转让债权的企业来说,是否属于金融服务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很明显,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那么,非债券的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呢?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从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不涉及增值税。

同样,银行等金融企业为了剥离不良债权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商业保理公司购买非债券的债权赚取差价是否涉及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以打折方式从其他企业购入债权,然后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项,赚取差价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在实务中,商业保理公司购买企业的非债权的债权,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

2)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

对于情况一: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实质是企业从商业保理公司贷款,且是承诺还本的,是融资行为。企业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的融资关系构成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文所称的贷款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差价融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情况二: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商业保理公司获取的最终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且企业未向商业保理公司承诺保本,因此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3.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赚取差价是否涉及增值税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很可能收不回的不良贷款以很低的折扣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风险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同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债权差价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原福建国税 12366 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 年 11 月)第 12 问“境内资产公司购买境内银行的不良资产(债权),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不良资产(债权)并未证券化,不能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不良资产(债权)不属于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如果是有资产抵押的贷款债权,当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根据抵押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之后,将抵押资产对外出售则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转让债券的债权

1.企业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属于有价证券,企业为了获取收益或融通资金,将持有的国债等债券转让,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持有至到期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企业持有至到期取得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 作者:裴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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