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必背的八个文件
(2019-06-26 09:26:01)
1、国税发[1994]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2、财税字〔1998〕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
3、财税[2007]3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
4、财税〔2007〕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
5、国税函发〔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税函发[1995]6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7、国税函〔1998〕2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种特殊人群除外)。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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