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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

(2018-01-16 07:58:44)
分类: 企业所得税

第一时间段:

2008年-2009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时间段:

2010-201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第三时间段:

2012年-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7号)

第四时间段:

2014年1月-12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五时间段:

2015年1月-2015年9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六时间段: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第七时间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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