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0]70号:三部门对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2012-08-01 1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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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 |
一、增加了限售股的范围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67号文对限售股的定义有一个兜底条款,财税[2010]70号文对此进行明确,指出限售股除了167号文规定的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其他限售股。
二、限售股转让的纳税原值
1、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个人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最终清算的方式。
证劵机构预扣预缴时,转让收入=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者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股数
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收入×15%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转让收入×(1-15%)×20%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转让收入=实际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
证券机构扣缴的税款=(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20%
三、特殊情形下限售股转让的税款计算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清算时,转让收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股数
佣金支出=行业最高佣金率×交易金额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转让收入=实际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
证券机构扣缴的税款=(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20%
程序规定: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采取证券机构先预扣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清算时,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3、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采取证券机构先预扣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清算时,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采取证券机构先预扣预缴后清算的方式,清算时,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
6、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
7、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其他特殊规定
1、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情形的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 限售股原值不明确的
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