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融资历程 / 红筹+对赌协议
(2011-12-03 21:12:15)分类: 其它 |
蒙牛融资历程 / 红筹+对赌协议(转贴)
1.红筹上市
国内资本市场对民企融资有诸多限制。民企掌控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吸引境外创业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融资,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在境内企业业务规模达到境外交易所上市要求后,再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由于其主营业务依然在中国大陆,这类公司就称作红筹上市公司,它们的股票称作红筹股。
如何实现百慕大公司控股境内ABC公司?
→股权置换:即百慕大公司与ABC公司换股。过程中不发生现金交易关系。(股权置换,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通常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
→现金收购净资产/资产收购:如企业在境外能获得足够外汇,可以通过百慕大公司以现汇收购境内ABC公司50%以上净资产,达致控股目的。
→合资方式,即外商百慕大公司投人现汇,与境内ABC组建合资公司,百慕大公司持大股。
→合并报表,将利润和业绩注人百慕大公司。通过以上第3点操作,百慕大公司实现控股ABC公司后,原ABC公司相应比例的利润、权益则通过会计并报注人百慕大公司。例如,原ABC公司利润1亿元,重组后百慕大公司控股80%,便有8000万元(I亿元的80%)利润并人上市公司—百慕大公司,以实现上市。
→关注外商投资政策。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①如果重组结果是境内外资企业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则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可能会延长上市时间。解决方法是:可以把该公司砍成两块,每块总投资均在3000万美元以下。
②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果ABC公司业务属于该政策中所界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则ABC公司不得由外商控股。解决方法是:将受限制业务砍在上市公司之外。ICP业务(Internet Communication Provider,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不允许外商控股的,故新浪网将之留在上市业务之外。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可以在中国与美洲之间进行。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因此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的司法体系。
离岸辖区一般都有以下特点:①政治稳定。离岸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②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律严密保护。③大多数的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④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某些离岸辖区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容许外国人设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费及规费。
2.对赌协议/价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一般期限较长,投资人进入企业后往往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加之国内目前没有更多的机制和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赌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对赌是创业团队努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也是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保护自己的手段。
国内资本市场对民企融资有诸多限制。民企掌控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吸引境外创业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融资,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在境内企业业务规模达到境外交易所上市要求后,再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由于其主营业务依然在中国大陆,这类公司就称作红筹上市公司,它们的股票称作红筹股。
如何实现百慕大公司控股境内ABC公司?
→股权置换:即百慕大公司与ABC公司换股。过程中不发生现金交易关系。(股权置换,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通常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
→现金收购净资产/资产收购:如企业在境外能获得足够外汇,可以通过百慕大公司以现汇收购境内ABC公司50%以上净资产,达致控股目的。
→合资方式,即外商百慕大公司投人现汇,与境内ABC组建合资公司,百慕大公司持大股。
→合并报表,将利润和业绩注人百慕大公司。通过以上第3点操作,百慕大公司实现控股ABC公司后,原ABC公司相应比例的利润、权益则通过会计并报注人百慕大公司。例如,原ABC公司利润1亿元,重组后百慕大公司控股80%,便有8000万元(I亿元的80%)利润并人上市公司—百慕大公司,以实现上市。
→关注外商投资政策。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①如果重组结果是境内外资企业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则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可能会延长上市时间。解决方法是:可以把该公司砍成两块,每块总投资均在3000万美元以下。
②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果ABC公司业务属于该政策中所界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则ABC公司不得由外商控股。解决方法是:将受限制业务砍在上市公司之外。ICP业务(Internet Communication Provider,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不允许外商控股的,故新浪网将之留在上市业务之外。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可以在中国与美洲之间进行。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因此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的司法体系。
离岸辖区一般都有以下特点:①政治稳定。离岸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②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律严密保护。③大多数的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④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某些离岸辖区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容许外国人设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费及规费。
2.对赌协议/价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机构与融资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风险投资一般期限较长,投资人进入企业后往往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加之国内目前没有更多的机制和手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赌逐渐成为行业惯例。对赌是创业团队努力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也是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保护自己的手段。
对赌的内容,通常可以分成两类:业绩保障、退出保障。
①业绩对赌:要求企业在一个阶段内,营收达到一定指标。如未达标,投资机构就会要求企业管理层,退还部分投资本金、或增加其在企业的持股比例,以保证投资前后估值不变。其他补偿方式还可以是增加董事会席位等。
②退出保障: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上市或其他形式提供资本获利了结的渠道。如果到期未能上市,则企业管理层需要以约定的溢价,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例如,对赌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If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给ms。
If业绩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就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在抛出“可换股文据”时的蒙牛股票价格,已达到6港元以上。
由于经营压力,碧桂园发行了5亿美元可换股债券。为了保证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美林国际为碧桂园定制了一份掉期协议。根据约定:可换股债券在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的5年时间内,可以转换成碧桂园的普通股票,换股价为每股股票9.05港元,并可在香港联交所正常交易买卖。(假设未来5年,碧桂园股价一直低于9.05港元,则债券持有者无法高位抛售获利。)
根据协议内容,不管市场股价如何变动,这些掉期股份未来交易价锁定在6.85港元。即使碧桂园股价低于该值,投资者还是可以以6.85港元套现,差价由碧桂园支付。
协议签订不久,国内房地产形势恶化,2008年12月24日,股价仅1.91元。可见,如果将股价纳入对赌协议,对企业经营没好处。对赌,多少是跟管理层能够影响的因素——业绩相关的,没有人会去赌他们决定不了的因素,比如股价。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个“权利”,但非责任。它赋予持有者在预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格”,购买或沽出“相关资产”(如股份、指数、商品、货币等)。
假设你手上有一个行使的权利,以100万港元购入一座指定物业。若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00万港元,那么你的权利基本没用,因为它不会带来任何优惠。如果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20万港元,则你就可以用100万港元购入一座价值120万港元的物业,你再在市面上抛出,便赢利20万港元。
一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半年期限的权利值钱;半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3个月期限的权利值钱。因为期限愈长,就表示行使这个权利的机会愈大(时间越长,市场更可能会上涨)。认股证的价值最终取决于“这个权利有多少机会被行使”。
4.蒙牛融资历程
2001年开始,蒙牛开始考虑一些上市渠道。首先他们研究当时盛传要建立的深圳创业板,但是后来创业板没做成,这个想法也就搁下了。同时他们也在寻求A股上市的可能,但是对于蒙牛当时那样一家没有什么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上A股恐怕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蒙牛根本就等不起。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当某市市长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由于蒙牛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通过相关关系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牛根生是个相当精明的企业家,对摩根与鼎晖提出的私募建议,他曾经征询过很多专家意见,包括正准备为其做香港二板上市的百富勤朱东,眼看到手的肥肉要被私募抢走,朱东还是非常职业化地给牛根生提供了客观的建议,他认为先私募后上主板是一条可行之路。
本土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竞争的起点是不公平的,由于外汇管制、法律系统不完善、投资工具不灵活、对资方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国内投资受到了相对较多的限制。而海外投资者可以把企业“拉出去”“玩”,用海外比较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创造各种好的激励机制。
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蒙牛,提高了蒙牛公司的信誉,在为蒙牛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其他资源方面有帮助。对于早期承受过不正规竞争压力的蒙牛来说,吸引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也能给其带来一定的政治支持与保护。
在国内有一个误区:中国企业家长期在A股的融资环境下,总感觉上市是要求人的,是企业求投行。其实在美国、香港,只要你企业素质好,能吸引投资者,是投行来求你。摩根等海外投资银行在做私募投资时,就是利用了国内企业家这个心里误区,把握他们想上市的诉求,来使谈判更有利于己方。
02-6月,ms在开曼群岛注册了China Dairy(开曼公司)。毛里求斯公司是它的全资子公司。
02-9月,蒙牛发起人离岸注册了金牛,蒙牛的投资人、雇员等注册了银牛。透过金牛银牛,来完成对蒙牛的间接持股。
根据开曼公司法,公司股份分A、B两类,A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类1股只有1票投票权。Ms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开曼公司B类股票48980股。金牛银牛则以1美元/股的价格,购得开曼公司A类股票5102股。因此,蒙牛与M S的股份数量之比是9.4%/90.6%,但投票权之比是51%/49%。
蒙牛管理团队所持的股票,在第一年只享有战略投资人ms所持股票十分之一的收益权。
Ms与蒙牛定下:如果蒙牛实现增长目标,一年后,蒙牛可以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这样,蒙牛管理层的股权,就能与投票权比例一致。
开曼公司把这2597万美元,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的98%的股份。而毛里求斯公司又用此笔资金,收购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开曼公司从一个空壳公司,变成了在中国内地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ms持有蒙牛股份就为32.68%(=开曼49%*内地66.7%)。蒙牛高层持有的蒙牛股份就为67.32%(=开曼控股内地的51%*66.7%+内地自己控股的1-66.7%)(也=1-ms的比例=1-32.68%=67.32%)。
第一次注资后,迅速成长中的蒙牛对资金的需求仍然十分巨大。
03-10月,ms再次向蒙牛的海外母公司注入3523万美元,购买3.67亿股蒙牛可换股证券。约定未来转股价为0.74港元/股(04-12月后可转30%,05-6月后可全部转股)。
可转股证券——说白了就是对融资公司没把握,你经营得不好我投入的资金就算你的债务,到期还我本利。你经营得好,我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票升值及股息收益。
可转股证券的目的是:①换股价格,锁定了ms的投资成本,保证了一旦蒙牛业绩出现下滑时的投资风险。②并没有在发行同期增加公司股本规模,不摊薄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保证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与领导。③保证公司每股业绩 的稳定增长,为上市前的财务做好准备。
但是,如果蒙牛不能续写业绩增长,摩根完全有能力罢免牛根生。牛被要求做出五年内不加盟竞争对手的承诺,“因失业而创业”的东山再起之路就被封堵了。
04-6月,蒙牛乳业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是开曼公司,国内的蒙牛是开曼的子公司),共发售3.5亿股。其中2.5亿股为新发股票,1亿股是ms出售来套现的,套现了3.925亿港元(13.925亿IPO融资中的3.925亿,被摩根士丹利等分走了)。
04-12月,ms行使第一轮可转股证券,增持股份1.105亿股。之后立即以6.06港元的价格抛售了1.68亿股,套现10.2亿港元(=1.68亿股*6.06元)
05-6月,ms行使第二轮全部剩余的可转股证券,换得股份2.58亿股,并将其中的6261万股奖励给了管理层的代表——金牛。同时,ms把手中的股票(3.16亿股)全部抛出变现(包括奖给金牛的6261万股),价格4.95港元/股,共套现15.62亿港元(=3.16亿股*4.95元)。蒙牛的管理层获得了3.1亿港元的私人财富(=6261万股*4.95元)。
Ms等两轮共投入了6120万美元(4.77亿港元)。上市时套现3.925亿港元(1亿股)+04-12月套现的10.2亿港元(1.68亿股)+ 05-6月套现的12亿港元(2.5亿股,未计入金牛的6261万股)=三次套现总额高达26.125亿港元,ms等的投入产出比近550%。
①业绩对赌:要求企业在一个阶段内,营收达到一定指标。如未达标,投资机构就会要求企业管理层,退还部分投资本金、或增加其在企业的持股比例,以保证投资前后估值不变。其他补偿方式还可以是增加董事会席位等。
②退出保障: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上市或其他形式提供资本获利了结的渠道。如果到期未能上市,则企业管理层需要以约定的溢价,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例如,对赌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If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给ms。
If业绩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就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在抛出“可换股文据”时的蒙牛股票价格,已达到6港元以上。
由于经营压力,碧桂园发行了5亿美元可换股债券。为了保证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美林国际为碧桂园定制了一份掉期协议。根据约定:可换股债券在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的5年时间内,可以转换成碧桂园的普通股票,换股价为每股股票9.05港元,并可在香港联交所正常交易买卖。(假设未来5年,碧桂园股价一直低于9.05港元,则债券持有者无法高位抛售获利。)
根据协议内容,不管市场股价如何变动,这些掉期股份未来交易价锁定在6.85港元。即使碧桂园股价低于该值,投资者还是可以以6.85港元套现,差价由碧桂园支付。
协议签订不久,国内房地产形势恶化,2008年12月24日,股价仅1.91元。可见,如果将股价纳入对赌协议,对企业经营没好处。对赌,多少是跟管理层能够影响的因素——业绩相关的,没有人会去赌他们决定不了的因素,比如股价。
3.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一个“权利”,但非责任。它赋予持有者在预定的“到期日”,以预定的“行使价格”,购买或沽出“相关资产”(如股份、指数、商品、货币等)。
假设你手上有一个行使的权利,以100万港元购入一座指定物业。若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00万港元,那么你的权利基本没用,因为它不会带来任何优惠。如果该物业现在价格为120万港元,则你就可以用100万港元购入一座价值120万港元的物业,你再在市面上抛出,便赢利20万港元。
一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半年期限的权利值钱;半年期限的权利会比只有3个月期限的权利值钱。因为期限愈长,就表示行使这个权利的机会愈大(时间越长,市场更可能会上涨)。认股证的价值最终取决于“这个权利有多少机会被行使”。
4.蒙牛融资历程
2001年开始,蒙牛开始考虑一些上市渠道。首先他们研究当时盛传要建立的深圳创业板,但是后来创业板没做成,这个想法也就搁下了。同时他们也在寻求A股上市的可能,但是对于蒙牛当时那样一家没有什么背景的民营企业来说,上A股恐怕需要好几年的时间,蒙牛根本就等不起。他们也尝试过民间融资。不过国内一家知名公司来考察后,对蒙牛团队说他们一定要求51%的控股权,对此蒙牛不答应;另一家大企业本来准备要投,但被蒙牛的竞争对手给劝住了;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对蒙牛本来有投资意向,结果又因为它的第一把手突然被调走当某市市长而把这事搁下了。
2002年初,股东会、董事会均同意,在法国巴黎百富勤的辅导下上香港二板。为什么不能上主板?因为当时由于蒙牛历史较短、规模小,不符合上主板的条件。这时,摩根士丹利与鼎晖(私募基金)通过相关关系找到蒙牛,要求与蒙牛团队见面。见了面之后摩根等提出来,劝其不要去香港二板上市。众所周知,香港二板除了极少数公司以外,流通性不好,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感兴趣,企业再融资非常困难。摩根与鼎晖劝牛根生团队应该引入私募投资者,资金到位,帮助企业成长与规范化,大到一定程度了就直接上香港主板。
牛根生是个相当精明的企业家,对摩根与鼎晖提出的私募建议,他曾经征询过很多专家意见,包括正准备为其做香港二板上市的百富勤朱东,眼看到手的肥肉要被私募抢走,朱东还是非常职业化地给牛根生提供了客观的建议,他认为先私募后上主板是一条可行之路。
本土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竞争的起点是不公平的,由于外汇管制、法律系统不完善、投资工具不灵活、对资方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国内投资受到了相对较多的限制。而海外投资者可以把企业“拉出去”“玩”,用海外比较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创造各种好的激励机制。
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蒙牛,提高了蒙牛公司的信誉,在为蒙牛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其他资源方面有帮助。对于早期承受过不正规竞争压力的蒙牛来说,吸引摩根等私募品牌入股也能给其带来一定的政治支持与保护。
在国内有一个误区:中国企业家长期在A股的融资环境下,总感觉上市是要求人的,是企业求投行。其实在美国、香港,只要你企业素质好,能吸引投资者,是投行来求你。摩根等海外投资银行在做私募投资时,就是利用了国内企业家这个心里误区,把握他们想上市的诉求,来使谈判更有利于己方。
02-6月,ms在开曼群岛注册了China Dairy(开曼公司)。毛里求斯公司是它的全资子公司。
02-9月,蒙牛发起人离岸注册了金牛,蒙牛的投资人、雇员等注册了银牛。透过金牛银牛,来完成对蒙牛的间接持股。
根据开曼公司法,公司股份分A、B两类,A类1股有10票投票权,B类1股只有1票投票权。Ms投资2597万美元,购得开曼公司B类股票48980股。金牛银牛则以1美元/股的价格,购得开曼公司A类股票5102股。因此,蒙牛与M S的股份数量之比是9.4%/90.6%,但投票权之比是51%/49%。
蒙牛管理团队所持的股票,在第一年只享有战略投资人ms所持股票十分之一的收益权。
Ms与蒙牛定下:如果蒙牛实现增长目标,一年后,蒙牛可以将A类股按1拆10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这样,蒙牛管理层的股权,就能与投票权比例一致。
开曼公司把这2597万美元,认购了毛里求斯公司的98%的股份。而毛里求斯公司又用此笔资金,收购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开曼公司从一个空壳公司,变成了在中国内地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ms持有蒙牛股份就为32.68%(=开曼49%*内地66.7%)。蒙牛高层持有的蒙牛股份就为67.32%(=开曼控股内地的51%*66.7%+内地自己控股的1-66.7%)(也=1-ms的比例=1-32.68%=67.32%)。
第一次注资后,迅速成长中的蒙牛对资金的需求仍然十分巨大。
03-10月,ms再次向蒙牛的海外母公司注入3523万美元,购买3.67亿股蒙牛可换股证券。约定未来转股价为0.74港元/股(04-12月后可转30%,05-6月后可全部转股)。
可转股证券——说白了就是对融资公司没把握,你经营得不好我投入的资金就算你的债务,到期还我本利。你经营得好,我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享受股票升值及股息收益。
可转股证券的目的是:①换股价格,锁定了ms的投资成本,保证了一旦蒙牛业绩出现下滑时的投资风险。②并没有在发行同期增加公司股本规模,不摊薄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保证管理层的绝对控制与领导。③保证公司每股业绩 的稳定增长,为上市前的财务做好准备。
但是,如果蒙牛不能续写业绩增长,摩根完全有能力罢免牛根生。牛被要求做出五年内不加盟竞争对手的承诺,“因失业而创业”的东山再起之路就被封堵了。
04-6月,蒙牛乳业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是开曼公司,国内的蒙牛是开曼的子公司),共发售3.5亿股。其中2.5亿股为新发股票,1亿股是ms出售来套现的,套现了3.925亿港元(13.925亿IPO融资中的3.925亿,被摩根士丹利等分走了)。
04-12月,ms行使第一轮可转股证券,增持股份1.105亿股。之后立即以6.06港元的价格抛售了1.68亿股,套现10.2亿港元(=1.68亿股*6.06元)
05-6月,ms行使第二轮全部剩余的可转股证券,换得股份2.58亿股,并将其中的6261万股奖励给了管理层的代表——金牛。同时,ms把手中的股票(3.16亿股)全部抛出变现(包括奖给金牛的6261万股),价格4.95港元/股,共套现15.62亿港元(=3.16亿股*4.95元)。蒙牛的管理层获得了3.1亿港元的私人财富(=6261万股*4.95元)。
Ms等两轮共投入了6120万美元(4.77亿港元)。上市时套现3.925亿港元(1亿股)+04-12月套现的10.2亿港元(1.68亿股)+ 05-6月套现的12亿港元(2.5亿股,未计入金牛的6261万股)=三次套现总额高达26.125亿港元,ms等的投入产出比近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