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消
(2013-06-09 16: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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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国际贸易案例及分析 |
【案情简介】
199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休顿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简称“H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圆的发盘。
我方接到发盘后,于2月7日去电还盘,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价格降为20美圆/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
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10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22块;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
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多次研究,决定同意该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
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
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争议得到了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是有效发盘的撤消问题。发盘的取消方式可以分为发盘的撤回与发盘的撤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
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发盘送达生效后,在合同订立之前,即发盘人发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在接受通知发出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如果发盘中写明了接受期限的,则该发盘不可以撤销。
本案中,休顿公司1993年2月5日向我国H公司的报盘,在2月7日由H公司做了还盘,因而1993年2月10日休顿公司再次向H公司发盘,这项新的发盘规定了发盘期限,该新发盘在送达H公司后,从H公司电传接受新发盘时,合同即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休顿公司2月18日的电传,是要撤销2月10日的新发盘,但因2月15日H公司已对休顿公司2月10日的新发盘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顿公司2月18日的电传所作的撤销发盘的行为是无效的,即2月10日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H公司作出接受之后,关于集成电路板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H公司要求休顿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确。
最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终止履行合同。H公司考虑到休顿公司的实际困难以及休顿公司愿意赔偿损失的诚意,不再坚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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