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是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还是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赔偿标准

(2025-06-20 09:01:28)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是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还是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赔偿标准重新计算

民事法律参考
2025年06月20日 08:03 山西

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 

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而一旦涉及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该按什么标准计算就成了关键问题。就像不久前发生的这样一起案件:张三在一次意外中被李四驾车撞伤,随后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展开了激烈辩论,然而由于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到了重审阶段,一个争议点迅速浮现 —— 损害赔偿金数额究竟是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还是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赔偿标准重新计算?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张三和李四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法律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原审与重审: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在探讨这一争议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原审时和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这两个时间节点的概念 。原审时,是指案件第一次进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阶段,这个过程中会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初次就赔偿问题进行主张和辩论,各项赔偿标准也会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来确定。比如在一些早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审时可能依据的是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而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则是案件被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在重新审理的一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结束的这个时间点。此时距离侵权行为发生可能已经过了较长时间,社会经济状况或许已经发生了变化,相关统计数据也可能有所更新 。

这两个时间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原审时的赔偿标准确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适用情况,是对案件初次的法律评价和赔偿判定。而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时间节点,由于案件经历了二审发回重审这一过程,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可能已经不同,新的统计数据反映了更新的经济水平和物价变化,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会产生直接影响。例如,随着时间推移,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可能上升,如果按照新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金数额可能会比原审时有所增加;反之,如果经济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相关数据下降,赔偿金额也可能随之减少。所以,这两个时间节点对于确定最终的损害赔偿金数额起着关键作用,它们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两种观点:各执一词的法律博弈


在这起案件中,针对损害赔偿金数额计算标准的争议,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法律博弈 。

按原审标准计算

一部分人主张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金数额。他们认为,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损害后果就已经固定下来。在原审过程中,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这是对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一种法律评价。例如,在一些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确定,原审时按照当时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等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这个金额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如果因为案件发回重审就改变计算标准,可能会破坏原审判决的稳定性 。而且,从诉讼稳定性角度来看,原审判决是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如果随意改变赔偿标准,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假设原审判决已经让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赔偿结果,发回重审后改变标准,会使当事人重新陷入不确定性之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成本 。此外,他们还担心,如果按照重审时的标准计算,可能会诱使一些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故意拖延诉讼、不断申请重审等,来获取更高的赔偿金额,这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

按重审标准计算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支持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赔偿标准重新计算损害赔偿金数额。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更接近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状况不断变化,物价可能上涨,居民生活成本也在增加。比如,在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中,从侵权行为发生到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可能已经过去了几年,期间物价大幅上涨,如果仍然按照原审时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可能无法充分填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以误工费赔偿为例,几年前的工资水平和现在相比有较大差异,按照原审标准计算的误工费可能远远低于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无法真正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按照重审时的标准计算,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使受害人得到更合理的赔偿 。再者,案件被发回重审,意味着原审判决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全面审查。重审是一个全新的审理程序,就如同案件重新开始审理一样。在这个全新的程序中,依据新的社会经济数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标准是合理的。而且,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权利人的各项损失,这里的 “一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来说,应当是重新审理后的一审 。














法律依据:条文背后的司法逻辑


在这场法律博弈中,法律条文成为双方据理力争的关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这一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原审和重审的不同情境下,其适用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并未明确区分原审一审还是重审一审。这就给

两种观点都留下了一的解释空间 。主张按原审标准计算的一方认为,原审也是一审程序,在原审时就已经依据当时的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 标准进行了审理和判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应随意改变。而支持按重审标准计算的一方则强调,重审同样是一审程序,既然法律规定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为标准,那么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时间节点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有的倾向于尊重原审判决的稳定性,按照原审标准计算;而有的则更注重公平正义,认为重审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需要在赔偿标准中得以体现,从而选择按照重审标准计算 。














案例分析:真实判例的启示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我们不妨看看不同地区的真实判例 。在河南的刘秀英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中,2007 年 7 月 1 日,刘秀英丈夫宋某某在途径市区二道牌涵洞时,因涵洞内人行道上预制板被水冲开未盖上,掉进排水沟内被雨水冲走不幸身亡 。一审法院于 2010 年 5 月 30 日作出判决,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发回重审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时间随之延后,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如果仍以原审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 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不能准确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故应按照重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工资收入情况确定赔偿金计算标准 。最终,法院依据重审时的标准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判定 。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明等人与山西省长治市中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情况却有所不同 。案件曾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赔偿权利人要求按发回重审时间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当事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间的上一年度,不包括之后发回重审情形,所以对赔偿权利人的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做法 。有的法院倾向于按照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标准计算,主要考量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避免赔偿义务人因发回重审而不当获利;而有的法院则遵循原审时的标准,更注重维护原审判决的稳定性以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但总体来看,随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理念的深入理解和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法院在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后,开始倾向于采用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赔偿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金数额 。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