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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民事案件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后,除非明确不放弃再审权利,否则法院对于再审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2025-03-11 08:55:41)

案例释法:民事案件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后,除非明确不放弃再审权利,否则法院对于再审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原创 姚志斗律师团队 民商诉讼法苑
2025年02月17日 20:37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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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

民事案件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后,除非明确不放弃再审权利,否则法院对于再审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当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是否还有权申请再审呢?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这一问题。

01

关于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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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执行纠纷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并履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和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协议的合法性。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并履行完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法院不再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和解协议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它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并不意味着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或替代。原判决、裁定仍然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是在执行阶段因和解协议的履行而不再强制执行。

02

关于再审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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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民事案件再审事由予以了明确的类型化规定,其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照该规定,符合上述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依法提出再审的申请,法院则需在审查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活动。上述十三种是法定的应当通过再审程序对已生效裁判进行纠正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还对不得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依照该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即使存在上述法定的十种类再审的情形,也不得通过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

03

执行和解后是否能够再审

关于执行和解后是否能够再审,主要取决于在和解协议中是否声明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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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和解和再审的定义来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解决争议,避免强制执行。即使达成执行和解,若当事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再审的启动可以是法院主动提起,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抗诉。执行和解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执行和解是基于错误的判决达成,且该判决确有错误,和解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者当事人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关于是否可以再审最高院曾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该规定可知,执行和解案件是否可以再审取决与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即该协议对再审的适用是如何约定的,如出现上述规定第三项内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则因当事人在协议中已自愿放弃再审的权利,故而不得允许其提出再审。 

04

相关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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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司法案例一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审查。

再审申请人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市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A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某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法院审查过程中,乙公司提交了《执行申请书》、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做出的(2017)某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乙公司与甲公司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以及2018年7月25日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某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认甲公司欠乙公司35064919.90元,后甲公司支付了34910000元,现只欠154919.90元,和解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书》是甲公司在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签订,并非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未履行完毕。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协议书未履行部分只占极小份额,应可认定基本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02

司法案例二

各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亦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和解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甲公司与乙银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法院认为,本案重审期间,丙公司以其与某支行、丁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作出某民事裁定,对该案终结再审诉讼。之后,因各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某号民事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03

司法案例三

当事人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应当终结审查

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甲银行)因与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王某、方某、丙有色合金厂(以下简称丙合金厂)、沈某、鲍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据此,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服判息诉。一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且未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下,再行申请再审,系对其前述行为的反悔,违反诚信原则,不符合诉讼中禁止反言的基本规则,也会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故对该再审申请应终结审查。本案中,丙合金厂与甲银行在二审判决生效以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甲银行同意放弃利息、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并承诺贷款给丙合金厂,丙合金厂承诺按约履行保证责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重新处分了自己的权利,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丙合金厂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并且已经依照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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