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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涉案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独立管理并自主组织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

(2025-03-10 08:21:40)

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对涉案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独立管理并自主组织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创 建工判例研习社 建工判例研习社
 2025年01月14日 12:03 甘肃


案件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民终327号民 事 判 决 书

一、核心裁判观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原告主张工程欠款,需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工程实际投入大量资金、独立管理并自主组织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相关事实

(一)工程施工背景:建设单位开发银都府邸项目工程,初期借用平邑县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资质,并安排原告使用该资质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主体部分已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原告称建设单位将银都府邸大酒店土建、水电暖、装饰工程等发包给自己,但建设单位称原告是其控股子公司的项目经理,双方对合同关系存在争议。

(二)合同及付款情况:原告提交了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等内容。建设单位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认为尚欠 1800 万余元未支付,但建设单位对欠款数额不认可。建设单位提供了预付工程款明细表及收据,显示已付款 21595745.41 元,原告对其中部分款项(如支付给刘某的工资、给排水材料款未付金额、土方桩基工程使用的商混款等)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视为支付给自己的预付工程款,实际已付金额应为 21390604.41 元。

(三)工程施工及材料供应情况:原告称案涉工程于 2015 年 6 月启动,2016 年 9 月 6 日停工,停工原因是建设单位拟变更原设计图纸且未决定是否变更,剩余工程由建设单位另行分包给他人。原告提供了工程投保材料、工程内页资料、结算清单、赔偿协议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并对工程有资金投入,包括直接投资现金用于支付工料款、支付工伤赔偿、租赁费、人工工资等,还通过房屋变现、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单位则认为工程的建筑材料由其持续提供或支付货款,派驻财务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拨付款的收取和使用,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解释

(一)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欠款。

2.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应如何确定。

(二)焦点解释

对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需审查原告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以及是否独立管理工程,还是仅作为企业内部的项目负责人;工程量及价款的确定则需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情况、付款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若双方对合同履行和价款确认存在异议,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难以认定。

四、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

(一)上诉人(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对银都府邸大酒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 1800 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29800 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29800 元。

(二)被上诉人(被告)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无独立诉讼请求,在诉讼中主张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应支付工程款,法院最终支持其主张。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用于规范原被告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行,由于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其履行了实际施工人的义务及被告存在欠款行为,所以其诉求未得到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该条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定义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围绕此条规定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价款支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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