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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上)

(2024-12-10 08:57:10)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上)

原创 陈扬 欲中水

 20241130 21:50 江苏

红色部分是笔者思考。

1、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类案: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财政局与中山市盛兴投资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号:(2021)甘民初12号(一审)、(2021)最高法民终1048号(二审)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债权人申请追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三)》第20条规定处理。

这条一个是出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0条规定,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承担举证责任。

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有限责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能认缴出资,法工委复字[2004]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font>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认缴期限届满前股权转让的受让股东缴纳了出资款后,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

类案: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20)陕08民初72号(一审)、(2021)陕民终648号(二审)、(2021)最高法民申6421号(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在缴纳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公司的债权人以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故不能认定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属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受让股东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款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要旨其实归纳错了,上述案件讲的是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不承担责任,讲的是未届出资期限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这一观点已经无法适用了,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受让人有出资义务,受让人不出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3、被公司免除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类案:韦某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号:(2019)宁01民初3717号(一审)、(2021)宁民终82号(二审)、(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再审)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活动的负责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基础是公司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时终止。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原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请求公司履行。

这个案子很特殊,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是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纠错的,这个案子也写进了《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36页。这一点讲的是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具有可诉性,新《公司法》也赞成这一点。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都离职了,但是公司并不主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一旦负债被执行,法定代表人也被上限值高消费,影响生活。

4、公司监事未尽勤勉义务且实际参与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对公司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类案:张某某、朱某某与陕西丰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陕01民初255号(一审)、(2021)陕民终25号(二审)、(2021)最高法民申6621号(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高监督的职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应要求予以纠正,在明知损害公司利益还按照要求参与的,应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与相关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资金充足时借高利贷,属于损害公司的行为。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88条。

5、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不影响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类案: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号:(2020)陕01民初722号(一审)、(2021)陕民终206号(二审)、(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的股东因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不包括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公司法》第231条规定的“严重困难”既包括对外生产经营困难,也包括对内管理困难。

这一点很精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限的是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共益权比如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不受影响。因为共益权没有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联系较远,出资1%的股东和出资99%的股东在参与公司管理、纠正公司机关不当行为的权利上是平等的。

6、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类案:吴某某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陕01民初310号(一审)、(2021)陕民终1083号(二审)

裁判要旨: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从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或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两方面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大盘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的波动情况作出判断。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可委托专业机构精确化核算。

证券虚假陈述是涉众型侵权行为,由于投资者众多,可采取示范判决机制审理,选定首例示范案件后,统一处理共性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实现平行案件的高效处理。

7、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须因未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的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

类案:汪某某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新01民初99号(一审)、(2022)新民终2号(二审)

裁判要旨: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对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主动披露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信息而未依法及时披露的,若该信息未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则该未及时披露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无须因此类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

并非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的虚假陈述行为都构成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本案警醒广大股民,正确维权,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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