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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协议属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

(2024-09-11 08:38:52)

施工合同无效,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协议属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原创 caoxin 建工案例研习
 2024年09月10日 09:02 安徽

【案件来源】

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  结算  清理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的40万元/亩计算工程款,也不应将872.7亩认定为计算渝万公司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而是应按照渝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本院认为,案涉《向山要地BT合同》《向山要地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首先,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已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碧桂园都匀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案涉地块也已由黔南碧桂园公司部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实施了房屋开发建设,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已被实际使用并无不妥。本院对该项认定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渝万公司请求按照《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本价计算本案工程价款,一审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支持该请求,亦无不妥。其次,从《向山要地补充协议》中“根据项目实施前期评估并结合各项因素确定本项目开发成本为40万元/亩”的约定内容看,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工程预算书》作为《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的附件,是双方约定包干价的基础,亦应视为结算或清算条款的依据。故一审将《工程预算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编者说明】 

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合同终止,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有的观点认为,因为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我们认为,应该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法律关系,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参见本书研究组:《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57页。]也就是说,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属于承发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具有独立性,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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