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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2024-04-10 10:39:45)

人民法院案例库: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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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案例索引

郑某诉某大学聘用合同纠纷案案》【(2022)闽民再248号】

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人事争议法律适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属于国务院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本案应依照该意见执行。该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可见,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而福建省原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国务院人事部《意见》在福建省的明确细化和具体操作性规定,根据福建省原人事厅《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作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审认定某大学与郑某约定的未满年限离职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当,应予纠正。关于本案的仲裁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本案中,郑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某大学缴纳违约金,双方聘用关系于2019年8月29日解除,郑某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原审认定郑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案涉《申请》是履行案涉工作协议中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撤销的问题,且郑某在仲裁及原审诉讼期间均未以《申请》侵害其权利为由提出主张,某大学主张郑某应行使撤销权且撤销权已消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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