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裁判:

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裁判:
民商判例解读 2024-02-06
09:09 河南
转载自微信公号:东方法律检索
案例索引:李玲因诉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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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矿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矿区。法定代表人马友谊,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矿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李玲因诉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矿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行终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代理审判员胡文利、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 判 长 马永欣
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
代理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