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的,是否可视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

最高法裁定: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的,是否可视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
民商判例解读 2023-10-25
09:05 发表于河南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着劳务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故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劳务费欠条虽载明“该纠纷由××法院管辖”,但该欠条系被告单方出具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现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该协议管辖条款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2022)最高法民辖110号
原告:刘学武,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徐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刘学武与被告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刘学武起诉称,刘学武承包了位于杭州市观悦上品酒店(3-4)房土建工程,经与徐杰对账,徐杰向其出具欠条,确认徐杰尚欠刘学武人工工资420000元。因徐杰未支付所欠人工工资,故请求判令徐杰支付人工工资420000元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欠条约定“该纠纷由兴化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遂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浙0106民初68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徐杰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徐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涉工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遂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民1281民初4911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