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判断非行政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一个核心前提就是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

最高法案例:判断非行政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一个核心前提就是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
苏州刑事律师严如春 2023-06-19
17:35 发表于山东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原则上无需举证证明。非相对人如果要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非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一个核心前提是存在一种合法权益。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土地是其自留地,宝丰县人民政府将该幅土地确权给王新柯使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虽然主张涉案土地是其自留地,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分地记录和存档记录等证据证明,而且其主张在该幅土地上种菜、种树也并不当然说明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权益。故,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再审申请人与被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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