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承包人主张按照不平衡报价条款予以结算应否支持?
(2023-06-06 08:47:23)
不平衡报价
| 承包人主张按照不平衡报价条款予以结算应否支持?
每日建工案例选
2022-11-05 23:29 发表于河南
收录于合集
#建工纠纷
46个
#不平衡报价
2个
图片
图片
#概念分析
何为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并非法律专业名词,而衍生于建设工程实践,指的是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承包人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构成,以期既不抬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益或更早获取收益的投标报价方法。
根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不平衡报价包括变更型不平衡报价和时间型不平衡报价。
变更型不平衡报价是基于合同状态的变化及对合同状态的补偿,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部分工程综合单价的高低来实现利益目的。具体而言,需要在投标报价阶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有效预测,提高或降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待工程出现变更后,工程量提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套用高单价,工程量减少的部分套用低单价,最终调高竣工结算价。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将工程量清单中先行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础、土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相对调高,后续完成(如装饰工程等)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低,以保证总价维持不变,使承包人所获得的收益现值最大,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贷款利息的降低。
(注:上述内容参见尹贻林先生所著《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
图片
#问题分析
不平衡报价,是建筑施工招投标中,承包人常用的一种报价方式。不平衡报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它只是投标人根据目标工程的现实情况、未来预期而对自己将来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进行的调整与再分配,其只要不违反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突破单项综合单价的限制价,就应属有效。
但,不平衡报价的特殊性在于,对于承包人,其根据现实的投标总价,通过对未来工程施工的预测,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对招标人,因评标过程更注重投标总价的评审,以及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现状为基础,很少涉及未来预测因素,故对不平衡报价一般较少现实因素之外的考量。
其结果可能是两种情形:预测实现,承包人实现预期目的;或者,预测未现实,不及预期目的。
如上所述,基于不平衡报价高风险性,在上述两种情形中,根据预期目的实现的程度,加入法律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考察其结果是否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则可分为四种情形。
从法律的角度,如果不平衡报价未产生利益严重失衡范围的结果,法院通常会支持;如果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则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被支持。
█支持的裁判观点
观点1:
法院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挖掘机挖土方和人工挖土方单价,审核报告以合同内投标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的不平衡报价部分参照设计院的单价进行调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某些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单价定的高于常规价,同时将另一些工程量子目的单价定的低于常规价,从而保证总报价有竞争力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首先,不平衡报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它只是投标人根据目标工程的现实情况、未来预期而对自己将来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进行的调整与再分配,其只要不违反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不突破单项综合单价的限制价就应属有效。其次,挖掘机挖土方和人工挖土方的土方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表基本一致,盛苑公司以及二冶集团并未因将挖掘机挖土方和人工挖土方单价提高而获取到额外利益。双方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认的单价计算挖掘机挖土方和人工挖土方的价款,审核报告单方核减挖掘机挖土方和人工挖土方的单价,违反了二冶集团与自然资源局之间中标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观点2:
法院认为,在双方合同解除情况下,鉴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四川粮油储备库认可了对工程验收,相应工程款应予以支付。四川粮油储备库认为海峡宏基公司恶意不平衡报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按正常组价的差额进行调整重新定价,但不平衡报价系建筑施工招投标中一种报价方式,结合本案履行情况分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海峡宏基公司存在恶意的报价行为,在经过招标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应按照约定价款标准予以履行。
观点3:
即使承悦公司(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总价合理,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形,部分综合单价可能偏低,因此造成承悦公司(承包人)利益受损,根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相应后果也应有承悦公司(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与司法解释关于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相悖。
█不支持的裁判观点
观点1:
关于网线工程的结算价款问题,案涉工程招投标时虽然为禁止不平衡报价,但仍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本案中,上诉人承包案涉工程的负责人在招投标和增加工程量方面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明显存在恶意;上诉人不仅投标单价畸高,而且实际工程量比标的增加约10倍,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观点2:
法院认为,由于发包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完工部分施工仅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极小一部分,如果按原合同约定价款的方式确定结算依据,该结算价会因不平衡报价对承包人的利益明显失衡,进而否定原不平衡报价,而应参照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取费标准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人工工资指导价按实结算的依据及金额计算。
观点3:
法院认为,部分工程取消也非因承包方原因所致,现承包人提出其投标时因基于全部工程利润的考虑而作出了不平衡报价,现因合同未能按原计划履行,故要求以正常利润率计取,并无不当,且该种计算方法也并不超出发包人可预见的范围。
案件索引:
支持案例:1.(2020)内06民终2017号;2.(2018)川0114民初9281号;3.(2020)苏06民终2552号
不支持案例:1.(2016)浙11民终585号;2.(2021)苏11民终200号;3.(2018)苏0602民初4760号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