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结算总价又约定下浮范围时只提到了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那么结算时乙供材
(2023-06-06 08:40:34)
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结算总价又约定下浮范围时只提到了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那么结算时乙供材料费要不要参与下浮?
每日建工案例选 2022-11-16 15:00 发表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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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本案产生争议的原因是施工合同对让利方法和范围约定不明确,虽然最终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了双方真意,但若能于拟定合同时采取更为明晰的约定条款,则完全可以避免此类争议。
笔者认为,合同条款不一定拘泥于文字描述有时用表格、用公式反而更能清晰说明双方的立约真意,对于工程计价,尤其如此。
基本事实
2010年3月1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0
万元,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其中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费的取定方式为:市场价以双方共同所询价格协商确定,但考虑承包人的垫资财务成本及合理利润,在市场价基础上乘以1.15
作为材料价格进人预算材料价,材料费不参与让利。
《施工合同》另约定:承包人按上述预算计价原则为基础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后下浮5%(税前,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作为承包人结算造价。
2010年11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具体结算原则再次明确材料费不参与让利,承包人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税前下浮6%,甲供材、甲控材、独立费不参与下浮,工程决算由审计部门审定。
发包人观点
乙供材按照当地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材料均应当让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1条(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建筑行业对约定承包方对合同总价让利的,必然包括材料让利。
承包人观点
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发包人有关对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案关于材料费是否下浮的约定是明确的。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材料费是否让利问题。《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材料费的取定方式为:市场价以双方共同所询价格协商确定,但考虑承包人的垫资财务成本及合理利润,在市场价基础上乘以
1.15
作为材料价格进入预算材料价,材料费不参与让利。另约定承包人按上述预算计价原则为基础编制预算价,经发包人审核后下浮5%(税前,甲供材、甲控材不参与下浮)作为承包人结算造价。由此可见:由于合同专用条款关于材料费的取定已经特别约定了材料费不参与让利,故合同后约定的不参与下浮的范围不再列举乙供材,否则重复约定,有失简洁。
如若据此即认为乙供材不在其中,故乙供材也应参与下浮,则明显与专用条款约定相矛盾。
因此,这两项约定是并列适用的关系,共同明确了不参与下浮的范围,即乙供材、甲供材和甲控材,并无发包人所谓的矛盾。
至《补充协议书》,同样如此,所不同者,只是将下浮比例调整为6%,亦无发包人所谓的矛盾。综上,材料费不应让利。
一审法院观点
同一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