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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中,医保已报销的费用,受害人能否再主张?

(2023-04-19 08:59:38)

侵权责任纠纷中,医保已报销的费用,受害人能否再主张?

原创 孙丽馨律师 孙丽馨律师 2023-01-07 20:32 发表于辽宁
收录于合集
#侵权责任1
#医保1

一、首先,律并无相关明确规定

  •    二、在实务中,法院主要有以下裁判观点。

 观点一:受害人不能再主张医保已报销的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1、受害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已经转移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依法行使追偿权,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参考案例:(2020)豫民再166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三)患者经医保报销的相关费用应否从赔偿款中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在社会保险法领域鉴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已经转移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依法行使追偿权,患者或其家属不得再向医疗机构主张,已经医保报销的相关费用应予扣除。

2、医保已报销的费用不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应予扣除。{参考案例:(2018)豫08民终3423号、(2019)粤0104民初41777号民事判决}

观点二:受害人可以主张医保已报销的费用。具体理由如下:

侵权赔偿责任与医疗保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过医保报销相关费用不能作为侵权人减免侵权责任的理由。{参考案例:2020)鄂05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二、关于医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能否在本案保险理赔款项中予以扣除的问题。谭玉武在本案中已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不应在本案请求赔偿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仍应就该部分款项在其承保限额内予以赔付。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系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赔偿,即黄正新在本案中承担的是对受害人谭玉武的侵权赔偿责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两者的权利基础、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受害人谭玉武的损害与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所得的利益(医保报销费用)之间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且侵权主体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人责任的减免系由法定,受害人医疗费用是否已经通过医保系统报销与受害人就交通事故侵权进行的诉求无关,不能作为侵权人减免侵权责任的理由。因此,谭玉武医疗保险已报销数额不应从其赔偿总额中扣减,仍可就其全部医疗支出及其他损失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中的观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四、笔者认为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医保报销与侵权责任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影响;

2、侵权人不能因为医保报销而减免自己的责任,而受害人亦不能因此获益,应以自己的实际损失为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社保机构因先行垫付所享有的追偿权,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受害人已在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社保机构先行支付的部分予以退还,同时规定了如拒不退还,社保机构的救济途径。因此,为避免诉累,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可以通知社保机构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律师在线:1385244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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