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多发工资、上班需记考勤,为何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节日多发工资、上班需记考勤,为何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优胜公司要求确认其和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理由为:首先,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白某虽辩称与优胜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优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白某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双方对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不符合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特点。双方均认可约定的是工作一天150元,虽不能仅凭按日计薪就否认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就白某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来看,优胜公司也并非固定按期发放,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发放一次的情况均存在。再次,考勤记录仅作统计劳务费使用。双方均认可的考勤表上仅列十几人,分为水电工、信号工、安全员三类,作为优胜公司正式员工且参与工地管理的朱某并不在考勤列表,故对优胜公司主张该考勤记录是为了统计劳务人员上工天数,以便发放报酬的主张予以采信。最后,白某与优胜公司之间缺乏隶属性、稳固性特点。据双方陈述,即使白某无故旷工、缺勤,公司也未对白某有任何处罚措施,仅是不发放缺勤当日的劳务费;从同为该工地水电工的王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水电工于工地完工后即离开,表明此类工种仅是在工地上为优胜公司提供劳务。
以上都说明了白某和优胜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具有长期性、稳固性、隶属性特点的劳动关系。关于白某辩称的优胜公司因其春节加班向其多支付报酬也不能说明优胜公司是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加班费,本案中白某的部分陈述和提交的部分证据恰恰印证了其和优胜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优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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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uk6ACwKCA0xXDOsWEPlxWhpnbHIOpFp7micRu7yHVV2pnGB2J1vicI4ftkO5Z4ebT2P2FLXSUANibc8bMbWNU7jiag/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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