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法院受理了两个本不应合并受理的诉讼,受理后又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法裁判观点:法院受理了两个本不应合并受理的诉讼,受理后又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22)最高法民终179号
一审法院先是受理了两个本不应合并受理的诉讼,受理后又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只能择一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如其仍然坚持一并起诉的,则应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大庆农商行与百瑞信托签订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百瑞信托为通道向吉茂公司发放贷款,刘中胜等对吉茂公司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同日,济南农商行的员工李丹雨又以该行名义与大庆农商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受让大庆农商行对吉茂公司享有的债权。因吉茂公司未履行债务,大庆农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济南农商行支付转让款2亿元及相应违约金,或吉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刘中胜等对吉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庆农商行如认为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了济南农商行,则不再对吉茂公司享有债权,自然不应再向吉茂公司提出主张。反之,如其向吉茂公司主张债务,则表明其认为尚未将债权转让给济南农商行,当然也无权再向济南农商行提出主张。可见,大庆农商行不能基于择一的法律关系同时向吉茂公司和济南农商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一并受理对该二人提起的诉讼,既违反了实体法上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合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之规定,合并诉讼以诉讼标的相同或同一种类为前提。但大庆农商行对吉茂公司、济南农商行提起的诉讼,分别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转让关系。这是两个相互独立且相互排斥的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能够合并诉讼的情形。一审法院合并受理后,本应对这两个诉讼进行一并审理,但其仅对大庆农商行对济南农商行的诉讼进行了审理,并未对吉茂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作出认定,也遗漏了诉讼请求。大庆农商行主张,其提起的是备位诉讼。且不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承认备位诉讼制度,即便当事人可以提起备位诉讼,其也仅是相同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先后满足顺序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本案中,大庆农商行系针对不同当事人提出两个诉讼,不符合备位诉讼的法理。综上,一审法院先是受理了两个本不应合并受理的诉讼,受理后又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向大庆农商行释明,告知其只能择一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如其仍然坚持一并起诉的,则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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