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裁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
最高院最新裁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该房屋本来即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则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所有权
点击蓝字关注 最高判例解读 2022-12-27
11:40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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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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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房屋,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一方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该一方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上述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530号
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海燕,女,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遵海,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执行案外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浴楠,女,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金,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楠,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楠,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霍海燕因与被申请人王浴楠、王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楠与王浴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浴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浴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浴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霍海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霍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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